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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届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大连海事法院于1984年6月1日正式成立。

    大连海事法院是国家在大连设置的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机关。管辖区域范围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西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山海关海域,包括渤海一部分和黄海一部分海域,海岸线2920公里,岛屿500多个。北至吉林省的松花江、图们江等通海可航水域;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管辖区域内海运主要港口包括大连港、大窑湾港、大连新港、营口港、鲅鱼圈港、丹东大东港、锦州港、葫芦岛港等;渔业港口280个,包括大连湾渔港、鲅鱼圈渔港、羊头洼渔港、大长山渔港、浪头渔港等。

     

    大连海事法院内设立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同时负责申诉案件、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执行局、法警支队、技术处、政治部、研究室、办公室等机构,并设有锦州、鲅鱼圈、东港、长海、哈尔滨、大连自贸区法庭等六个派出法庭。

     针对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专业性的特点,大连海事法院培养了一支熟悉法律、外语、航运等专业知识的法官队伍。现有法官全部具有大学以上法律专业学历,获法律硕士、博士学位及具有法律、航海或外语等双学历的法官占相当比例,部分法官曾在国外留学和研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如船舶碰撞、水域污染、海上人身伤亡事故损害赔偿等;(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如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水陆联运)合同、货运代理合同、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3)海事行政案件,如不服港监、海关、检验机关以及港航、渔业管理等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4)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如诉前申请扣押船舶或船载货物、海事强制令等;(5)海事执行案件,如依据国际公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依据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及大连海事法院和上诉审法院经过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案件的执行,还负责对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债权文书的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等;(6)海事行政执行案件,如港监、海关、港航监督、渔政管理等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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