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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作风纪律常态化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5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各级党员干部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章立制、惩防并举,严肃执纪、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司法作风建设常态化。

    第三条 贯彻落实作风纪律规定要按照早提醒、早预防的要求,采取灵活方式,加强经常性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做到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发挥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职能,推动司法作风建设良性发展。

    第四条 监督检查责任

    (一)责任主体监督。党组、党支部要履行主体责任,每年至少召开1次贯彻落实作风纪律规定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并统筹抓好管辖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督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及执纪问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执纪问责,定期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带队开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廉政监察员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开展广泛性监督检查,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三)部门监督。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抓好牵头任务落实,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线索。

    (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部门要认真听取“两代表一委员”、特约监督员及群众意见,及时关注网络舆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纠自查。党组要把贯彻落实规定纳入“三会一课”内容,组织党员干部对照作风纪律规定,经常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二)专项检查。根据作风纪律规定要求和阶段性专项治理安排部署,每年选择其中12个主题,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范围涵盖全院各部门。

    (三)重点督查。紧盯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五一”、“国庆”、中秋等重要时间节点,深入到酒店、会所、商场以及矛盾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场所和领域开展督查。

    (四)明察暗访。应当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不定期组织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间和对象要随机确定,检查过程要留有痕迹。

    (五)集中督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可结合半年督查进行,也可专门开展集中督查。集中督查应采取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召开有关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问卷调查、民主测评、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方式进行,全面了解执行作风纪律规定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方面。针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力、学习研讨不深入、贯彻落实走过场等问题进行督察检查,重点督察并严肃处理对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学习不宣传不贯彻,或者学习宣传贯彻消极应付、流于形式,不落实我院学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学习研讨没有记录甚至编造虚假记录等问题。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针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经营性娱乐场所、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并严肃处理以办公用品采购费、印刷费、加油费、住宿费等名义套取资金用于吃喝玩乐问题,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旅游安排等问题,借道旅游、私车公养等问题。

    (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进行督察检查,重点督察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问题;在服务群众方面冷横硬推、吃拿卡要,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蛮横、推诿扯皮,以明示、暗示、“拿捏”、刁难等方式向案件当事人索要吃请、财物等问题;在履行职责方面慵懒散奢、消极懈怠,办事拖沓,不负责任,该立案的不立案、拖延立案,该执行的不执行、消极执行,办理的案件严重超审限,裁判文书出现低级错误等问题。

    (四)庭审、诉讼服务方面。针对庭审中存在的庭前准备不充分、庭审程序有瑕疵、不按规定录音录像、开庭迟到、酒后开庭、庭上睡觉、庭上接打电话、不按规定着装、粗暴对待当事人等问题,以及诉讼服务中存在的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抽烟、睡觉、闲聊、玩手机、训斥嘲讽来访群众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被当事人、律师或媒体举报曝光,对法院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检查庭审规范化和诉讼服务建设情况。

    (五)日常管理方面。针对办公秩序混乱、会风会纪不规范、日常考勤不严格、值班制度不落实、安保工作不负责、财务管理不规范、公车警车管理不严格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督察检查,重点督察安保工作不负责、财务管理不规范、办公用房超标准和公务用车管理不严格问题。

    第七条 整改落实

    (一)现场纠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明,能现场纠正的必须即时整改。

    (二)督办整改。对于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效果不好的,要通过约谈或下发通知书的形式,跟踪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问责促改。对违反作风纪律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快查快结要求,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及时曝光。同时,要按照“一案双查”要求,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推动作风纪律规定有效落实。

    第八条 结果运用

    (一)将遵守执行作风纪律规定工作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年度绩效考核、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出具廉政意见的重要依据。

    (二)将贯彻落实改进作风纪律规定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评定。

    (三)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和处理的典型案例,通过适当形式公布。

    第九条 开展监督检查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51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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