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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量:

    大连海事法院

    专业法官会议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审判权规范运行,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为独任庭、合议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依法依规开展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根据不同类别案件分为海运合同、航运金融、海事事故、环境资源、港口作业、内河航运、海洋利用、船员劳务、海事行政、海事执行等专业法官会议团队,其他法官可以申请参加。每次会议应当不少于3人参加,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

    提交讨论案件的独任庭、合议庭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应当列席会议,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可以列席会议。重审或者再审案件的原独任庭、合议庭的承办法官应当列席会议,原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独任庭、合议庭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的。

    (二)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三)拟作出的裁判与上级法院发回案件的指导意见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独任庭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五)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六)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七)其他需要纳入审判监督管理的,包括:大标的案件,拟判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败诉的行政案件等。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室、审判管理部门等综合业务部门认为存在前款第(二)(三)(六)项情形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副院长或者其委托的审判团队负责人、资深法官主持。

    第五条 主持人应当在会前审查会议材料并决定是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于法律适用已经明确,专业法官会议已经讨论且没有出现新情况,或者其他不属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范围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不召开会议,并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督促或者建议独任庭、合议庭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案件。主持人决定不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

    主持人召开会议时,应当严格执行讨论规则,客观、全面、准确归纳总结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采取专业法官会议系统、现场或者法院专网的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七条 承办法官应当针对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讨论内容向专业法官会议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简明扼要记载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拟讨论问题、独任庭或者合议庭倾向意见及其他参考材料等。案件涉及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说明类案检索情况,确有必要的应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掌握议题相关情况,针对提交讨论的问题做好发言准备。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发言顺序:

    (一)独任庭或者合议庭作简要介绍;其他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独任庭、合议庭对所汇报案件的事实负责。

    (二)列席人员发言。

    (三)参加人员按照法官等级等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明确意见,法官等级相同的,由晋升现等级时间较短者先发表意见。参会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发表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主持人视情况组织后续轮次讨论。

    (五)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

    第九条 主持人应当指定案件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负责会务工作。召开会议前,应当预留出合理、充足的准备时间,提前将讨论所需的报告等会议材料送交全体参加人员。召开会议时,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准确记载发言内容和会议结论,由全体参加人员会后及时签字确认,并在办案平台或者案卷中留痕;参加人员会后还有新的意见,可以补充提交书面材料并再次签字确认。案件法官助理归纳整理会议纪要,并交由主持人签字。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参考。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四类案件”,独任庭、合议庭应当及时复议;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层报分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四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仍然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层报分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由专业法官会议先行讨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依法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独任庭、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不存在分歧的;

    (二)确因其他特殊事由无法或者不宜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承办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应当同时汇报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申请、审核、讨论、处理结果、复议以及院庭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信息应当全程留痕。专业法官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存入案件副卷,并录入审判流程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参会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加相关案件的讨论。

     第十四条 参加、列席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和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等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及时整理、印发对于形成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交流审判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等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纪要,并在案件裁判生效后结合公布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计入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项纳入业绩档案。审判管理部门是专业法官会议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信息申报、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等情况开展抽查和重点核查,实现全监督效果评估。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还可以讨论院庭长提交的下列有关审判事项:

    (一)研究审判新情况、新问题;

    (二)总结审判经验,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三)其他需要提请审判事项。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大连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海事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院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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