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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量:

    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加强

    调查研究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营造浓厚的调查研究及理论研究氛围,加强调研工作,深入实施海事精品战略,提升我院干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快推进全国一流海事法院建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加强调研工作实施意见。

    一、调研任务及重点

    第一条 调查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总结海事司法经验、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司法改革、法律适用等难题,探讨审判管理与司法改革举措,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并推动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二条 调研工作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深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服务保障“海洋强国”“一带一路”等重大发展战略;

    (二)深入研究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养成,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三)深入研究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探索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方法、机制与途径;

    (四)深入研究便民、利民、护民的有效举措,完善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

    (五)深入研究审判热点和难点问题,服务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六)深入研究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法院科学发展;

    (七)深入研究重点岗位、重要环节、重大事项的有效监督制度,探索完善司法监督的有效方式和渠道;

    (八)深入研究班子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提升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

    (九)深入研究司法保障和基层基础建设,构建法院司法保障的长效机制;

    (十)总结提炼实践智慧和鲜活经验,为“一流海事法院”建设增智添力。

    二、调研主体与管理

    第三条 开展全员调研,建立研究室组织协调、部门督导落实、人人参与、统一组织与个人调研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全院干警都要立足岗位,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每人每年至少完成一项调研任务,并形成调研成果。

    第五条 研究室负责提出调研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或者上级法院指定的调研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各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研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研成果。

    第六条 针对不同调研任务,集中全院优势完成高质量、有影响的重大课题,打造精品调研成果;整合部门力量共同完成调研课题,或由干警独立完成调研课题。研究室可提出组建专门调研团队的意见,经院领导同意后实施,接受调研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应按时完成任务。

    第七条 各部门要于每年2月底前将干警年度调研计划报送研究室,并组织督促按时完成调研任务,推动调研活动的规范化、常态化。

    第八条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好调研内容和报告起草,也可以围绕全院工作重点、岗位工作难点自行拟定调研题目,研究提出具有靶向性、开创性、实效性的思路举措。

    三、调研成果转化

    九条 调研成果形式包括调研课题、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情况反映、司法建议、经验总结等。调研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

    (五)调研成果格式规范。

    第十条 研究室每年应当组织一次调查研究成果的评奖和交流活动,并及时将调研成果吸收、转化为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以个人或部门名义申报并通过验收的调研课题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个人或部门所有,个人或部门可以自行联系发表、出版、参加研讨会和评比等,但本院享有充分的使用权。所有通过验收的调研课题成果,研究室应当给予充分支持和推荐:

    (一)推荐省法院《审判新视野》刊用;

    (二)推荐其他刊物公开发表或出版;

    (三)推荐参加各类研讨会和调研成果评比;

    (四)编辑出版《海事审判研究》;

    (五)组织召开理论研讨会或专题讲座;

    (六)通过相关部门或领导转发、批示,作为经验材料或参考资料;

    (七)以调研成果为基础制定指导性文件;

    (八)根据调研成果,提出司法建议或工作意见报送相关部门;

    (九)其他推荐。

    第十二条 调研工作纳入部门和法官绩效考核内容,研究室定期汇总干警参与调研课题的次数、调研成果发表或获奖信息,及时报送相关部门量化考评,由相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四、调研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研究室的组织协调职能,发布调研工作计划,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调研工作的合力。

    第十四条 把调研人才纳入法院人才培养计划,强化调研人才梯队建设,充分发挥优秀调研人员的传帮带作用,大力推进法官教法官活动,不断提高全院干警能力和水平。

    五、其他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此前发布的《加强调研工作的规定》废止。

     

    大连海事法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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