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庭审旁听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庭审秩序,规范旁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海事案件审判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第二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在开庭3日前向公众公开案件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三条 旁听人员应当出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第四条 旁听席位不足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庭审进展等,按照旁听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安排旁听,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职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及企业组织工作人员等旁听。
旁听人员的数量较多时,应当安排大法庭审理案件。
第五条未成年人除教育需要外,不得旁听庭审。确需旁听的,应当在开庭前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未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的,应在监护人陪同下旁听庭审。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庭审:
(一)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拟出庭发表专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经获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携带武器、管制器具、器械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以及其他传染病原体的人;
(五)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六)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妨害庭审秩序的人。
第七条 准予旁听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本规则禁止的物品及与旁听无关的物品进入法庭。
准予旁听的人员,应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法庭旁听席就座。
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第八条法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宣告法院判决、裁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旁听人员中途离开法庭的,应当向法官鞠躬后,退出法庭。
第九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随意站立、走动、进入审判区域;
(五)发言和提问;
(六)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但经法庭准许的新闻记者采访除外;
(七)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审判长或独任审法官对违反庭审纪律的旁听人员应当训诫、制止,不听劝阻的,责令其退出法庭。
第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适用本规则。
第十一条本规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