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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
大连海事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发布时间:2019-02-22

第一部分 大连海事法院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实行预决算公开工作,特制定我院预算决算公开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预决算指经省人大批准的省本级预算、决算及通过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原则 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促进财务管理规范。 

 

第二章 公开主体与责任

 

第四条 本单位负责预算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二)根据财政要求制定公开预决算文件及事项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五条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要求公开的预决算相关报表进行公开。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预算单位构成

 

    (三)单位预决算批复表

 

    (四)单位预决算重要变更内容情况说明

 

    (五)重要预决算信息名词解释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 单位预决算报表,文件及说明应在省财政厅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预决算公开程序

 

第七条 办公室财务在接到辽宁省财政厅批复的预决算通知后,将相关公开材料整理后,上报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查,通过涉密审查后,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同意,由政治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并将相同公开内容上报省政府,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公开。

 

第八条 如预决算相关公开内容因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海事法院

 

二O一九年一月九日

 

  

 

第二部分 大连海事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运用法律手段更好的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行使我国海域司法管辖权,维护我国的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大连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大连、营口等主要港口

 

(三)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暂定为: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公民、外国企业、国内企业与我国政府之间的依法应当由我国管辖的海事案件、海商案件、行政审判案件。

 

(四)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和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行政案件。

 

二、机构设置

 

大连海事法院内设立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同时负责申诉案件、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执行局、法警支队、技术处、政治部、研究室、办公室等机构,并设有锦州、鲅鱼圈、东港、长海、哈尔滨五个派出法庭。

 

 

 

纳入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的独立核算机构只有一个:大连海事法院

 

 

 

 

 

第三部分 大连海事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1,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2,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3,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4,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5,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6,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7,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8,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9,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10,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11,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12,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13,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14,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15,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16,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17,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18,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19,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大连海事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大连海事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4087.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602.8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485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4087.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547.8万元;

 

2.项目支出1540万元。

 

在支出预算4087.8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364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65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512.8万元,2019年比2018年增加的预算:在职人员工资163.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1.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5万元、项目支出190万元;减少的预算:基本支出中资本性支出20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717.4万元,主要包括维护机关基本运转的差旅费、物业费、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64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364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46.2万元,比2018年增加12.2万元,增加9.1%。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11.4万元,比2018年增加11.4万元,100%。主要原因2019年计划参加省高院组织出国培训项目

 

2.公务接待费6.2万元,比2018年减少0.1万元,下降1.58%。主要原因为人员减少,公用经费减少相应接待费拨付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8.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128.6万元,比2017年增加0.9万元,增加0.07%),比2018年增加0.9万元,增长0.07%。主要原因2019年将车辆运转费基本控制在2018年支出水平内。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  额

 

2018

 

2019

 

合计

 

134

 

146.2

 

1.因公出国(境)费


 

11.4

 

2.公务接待费

 

6.2

 

6.2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27.7

 

128.6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127.7

 

128.6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大连海事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未编制车辆购置支出。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财政厅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 个,涉及资金154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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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连海事法院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