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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案树标杆 止争释法效果显
   发布时间:2016-12-12

2016929日,由大连海事法院院长马方承办并担任审判长、与海事庭庭长沈延军、审判员武寒霜共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的3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生效,案涉当事人均服判息讼。

3起案件均为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是典型的海商案件,原告均为保险公司,被告为接受货物运输的海运公司、实际运输货物的海运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托运人暨收货人在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后,向原告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综合险附加短量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磅单显示货物短量,原告在向承租人(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基于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提起诉讼,要求接受货物运输的海运公司、实际运输货物的海运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连带赔偿货物短量损失。
 

开庭前,部分被告因原告住所地在大连,担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对本地原告有所偏袒,加之对原告代位求偿提起的诉讼是否适用被保险人(承租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中管辖权条款的约定有不同看法,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经过合议庭评议,大连海事法院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被告收到裁定书后,对大连海事法院院长能够亲自承办涉诉案件表达了由衷的信任,也对民事裁定书中对涉诉案件应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的说理表示信服,未就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打破了“凡是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必上诉”的怪圈,为涉案纠纷的及时解决节省了时间。
 

院长亲自承办案件的消息传开后,受到了法院内外众多人士的关注,法院干警的办案热情也迅速高涨起来。截至上半年,全院结案数和结案率相比同期分别提升18%8.37个百分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728日开庭当天,大连海事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汪鹏南、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阎萍律师分别作为涉诉案件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大连海事大学师生及我院干警共40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整个法庭旁听席座无虚席。
 

庭审活动严格执行了20165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标准严格推进庭审流程,在让诉讼参与人充分感受到程序严谨、庄重的同时,也为全院法官作出了规范化庭审的表率。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收到民事判决书后均服判未提起上诉。合议庭的工作未一判了之,为了更好地让败诉当事人输得明白,更好地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合议庭主动上门以案释法,针对保险公司近年来同类案件多发、频发的情况,还向保险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围绕相关法律和实务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保险公司收到《建议》后给予了积极反馈,表示通过法院判后开展司法建议和调研走访,看到了人民法院判后释法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作风,使当事人不管胜诉与否,均对自己胜在哪里、败在何处明明白白、心服口服,我们衷心欢迎这样的审判工作,并邀请大连海事法院法官到保险公司开展进一步调研走访、进行法律指导。
 

1021日,大连海事法院召开了“青年法官论坛”, 马方院长就自己审理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提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主旨发言,就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利承接、航次租船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异同、航次租船合同短货求偿所需提供的证据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向全院审判人员就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审理,通过图表介绍了自己的审判思路,就涉及的相关问题与参加论坛的法官展开了热烈充分地研讨。
 

马方院长带头办案,带头办精品案,带头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是大连海事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坚定不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次具体实践,将强力带动全院法官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