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辽72民初918号
原告:徐卿,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默泉,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平,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腾汉资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
法定代表人:杨福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丽,女,该单位员工。
第三人:黑龙江农垦大荒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解宜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利伟,天津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卿与被告大连万腾汉资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腾汉资)、第三人黑龙江农垦大荒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荒能源)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收到起诉状,同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默泉、沈晓平,万腾汉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丽,大荒能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利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万腾汉资清偿贷款 本金3000万元、利息501369元,以及至2017年11月3日的逾期利息3562500元;2.请求判令徐卿有权从“凌港9”号轮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万腾汉资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6日,万腾汉资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以股东王立丽个人名义向徐卿借款3000万元,并以“凌港9”轮做抵押。同年5月12日,徐卿与王立丽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W-201606),约定徐卿向王立丽提供30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年利率10%,如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两倍支付逾期利息。同日,徐卿与万腾汉资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XWL-201606),约定为担保王立丽归还上述借款合同下的款项,由万腾汉资将其所有的“凌港9”轮进行抵押,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包括借款合同下的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等全部债权。2016年5月23日,徐卿与万腾汉资在辽宁海事局办理了“凌港9”轮抵押登记。2016年6月3日,徐卿向王立丽转账支付了借款本金3000万元,借款应于2016年8月3日到期,但王立丽未能按时偿还到期本息。2017年9月7日,大连海事法院发布“凌港9”轮拍卖及债权登记公告,要求相关债权人于公告发布第三日起60日内申请债权登记,徐卿已于2017年11月3日登记债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徐卿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确认徐卿对“凌港9”轮享有船舶抵押权;2.请求判令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包括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501369元,以及至2017年11月3日的逾期利息3562500元;3.诉讼费由万腾汉资承担。
万腾汉资辩称:我公司当时想向银行续贷,续贷前提是要先把原来的借款还上,才能再借款,原先在大连银行有2000多万元借款,于是我们先从外面借钱把银行的借款还上了,但是银行的续贷下不来了,而从外面借的钱又比较贵,我们就用船做了抵押,向徐卿借款,用徐卿的钱把外面借的钱先还上了,外面借的钱大概也是3000万元,徐卿的钱一汇到我的账户上就把外面的钱给还上了。后来因为航运市场一直不好,银行续贷的钱一直没有下来,所以徐卿的钱就还不上了。
大荒能源述称:本案担保物权依附的主合同效力严重存疑,徐卿与王立丽存在虚构债权债务的重大嫌疑。大荒能源申请执行的“凌港9”轮已经成功拍卖,徐卿申请债权登记,其与王立丽恶意串通、虚构捏造事实,制造虚假诉讼,意图侵犯大荒能源的利益。案涉《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不排除是万腾汉资为对抗大荒能源的债权而伪造的合同。
徐卿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万腾汉资的股东会决议,拟证明万腾汉资通过股东会以“凌港9”轮做抵押,为股东王立丽个人的借款提供担保;2.借款合同,拟证明根据万腾汉资的股东会决议,股东王立丽以个人名义与徐卿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2个月,逾期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两倍;3.《抵押合同》,拟证明万腾汉资以“凌港9”轮作为抵押物担保债权,担保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拟证明万腾汉资作为抵押人将“凌港9”轮抵押给徐卿,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担保的本金为3000万元,利息年利率10%;5.银行付款凭证,拟证明徐卿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6年6月3日向王立丽的个人账号转账支付了3000万元借款本金;6.徐卿的银行账户流水,拟证明徐卿于2016年6月3日向王立丽转账3000万元。
万腾汉资未提供证据,并对徐卿提供的证据全无异议。
大荒能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5)垦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大荒能源是万腾汉资的债权人,该民事判决书是“凌港9”轮的执行依据,大荒能源是“凌港9”轮的申请执行人;2.民事起诉书、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万腾汉资于2015年8月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了确认担保物权无效的诉讼,意图否认大荒能源的合法船舶抵押担保物权,但于2017年11月10日主动申请撤诉,说明大荒能源对“凌港9”轮存在有效的抵押物权;3.从辽宁海事局调取的与办理船舶抵押相关的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知悉函、船舶价值确认书,拟证明船舶抵押登记申请书上的申请人是王立丽,其对大荒能源是万腾汉资的债权人且存在5500万元抵押登记是明知的;徐卿作为借款的债权人,在办理船舶抵押登记时,授权委托借款人王立丽办理;徐卿明知“凌港9”轮已存在9000多万元的抵押,仍接受该抵押担保;4.大连海事法院(2017)辽72执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拟证明大荒能源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凌港9”轮,该轮于2017年10月10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5410万元成功拍卖;5.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拟证明2014年8月11日,大荒能源与万腾汉资在辽宁海事局办理了“凌港9”轮抵押权登记,大荒能源为抵押权人,万腾汉资为抵押人,大荒能源对“凌港9”轮享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
本院经过庭审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听取各方的质证意见,发现本案证据和事实存在以下几处疑点:
一、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判令万腾汉资向大荒能源承担清偿责任的民事判决书作出两日之后,万腾汉资即向徐卿借款3000万元,并以“凌港9”轮做抵押。
二、虽然辽宁海事局提示“凌港9”轮之前有两笔合计9000余万元抵押权未注销,徐卿仍然同意以该轮作抵押担保借款3000万元,而且徐卿委托王立丽办理船舶抵押手续。
三、借款于2016年8月3日到期后,徐卿于2017年3月8日就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但却从未正式催要、和解或者诉讼,直至2017年11月10日才提起确权诉讼。
四、在辽宁海事局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时,徐卿未到场;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徐卿也未出庭。
五、2017年11月10日是徐卿提起本案确权诉讼之日,也是万腾汉资在本院起诉大荒能源船舶抵押合同无效即(2015)大海商初字第523号案件的申请撤诉之日。
六、庭审时,王立丽对徐卿提供的证据以及借款事实均没有异议,但双方均不愿意调解。而且双方对借款的经过陈述不清,也不能说出帮忙联系该笔3000万元借款的中间人。
七、徐卿、万腾汉资各自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相同、用词相同,甚至用词顺序也相同。例如:都包含了“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缴付法院费用,代为向法院申请退费并收受退费,代为指定账号接收任何款项”等内容。
发现疑点后,本院调取以下证据:
一、徐卿在上海银行杨思路支行的620522001004084820银行账户信息(以下简称4820账户),显示开户日期为2016年6月3日,销户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即本院第一次开庭日期,开户至销户期间只存在六笔银行流水,均发生在2016年6月3日下午,即13时49分,卢晟汇给徐卿1000万元;14时05分,徐卿汇给王立丽1000万元;14时24分,卢晟汇给徐卿1000万元;14时28分,徐卿汇给王立丽1000万元;14时42分,卢晟汇给徐卿1000万元;14时51分,徐卿汇给王立丽1000万元。
二、徐卿4820账户开户信息,显示为徐卿由于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委托王珏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
三、徐卿4820账户销户信息,显示为徐卿本人于2017年12月20日16时在上海银行陆家嘴支行以挂失方式办理销户、密码重置。证明银行卡不在徐卿本人手中,而且徐卿不知道银行卡密码。
四、王立丽在上海银行昌里路支行的620522001004083186银行账户信息(以下简称3186账户),显示开户日期为2016年6月3日,未销户,开户至今只存在六笔转账流水,均发生在2016年6月3日下午,即14时05分,徐卿汇给王立丽1000万元;14时20分,王立丽汇给叶文彬1000万元;14时28分,徐卿汇给王立丽1000万元;14时38分,王立丽汇给叶文彬1000万元;14时51分,徐卿汇给王立丽1000万元;15时01分,王立丽汇给叶文彬1000万元。
五、王立丽3186账户开户信息,显示为王立丽由于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委托卢晟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
六、卢晟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常德支行的6214830217870533银行账户信息(以下简称0533账户),显示2016年6月2日,该账户余额为0元。2016年6月3日上午,通过何金花、叶文彬汇款,该账户余额达到1000万元。2016年6月3日下午13时49分,卢晟汇给徐卿1000万元;14时21分,叶文彬汇入1000万元;14时23分,卢晟又汇给徐卿1000万元;14时40分,叶文彬再次汇入1000万元;14时42分,卢晟再次汇给徐卿1000万元。除上述转款之外,卢晟的该0533账户与叶文彬、何金花、王珏有多笔资金往来。
七、叶文彬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的6214850213862276银行账户信息(以下简称2276账户),显示2016年6月3日14时20分,王立丽汇入1000万元;14时21分,叶文彬汇给卢晟1000万元;14时39分,王立丽又汇入1000万元;14时40分,叶文彬又汇给卢晟1000万元;15时02分,王立丽再次汇入1000万元;叶文彬于2016年6月6日汇给卢晟480万元。除上述转款之外,叶文彬的该2276账户与何金花、卢晟、王珏有多笔资金往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4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作出(2015)垦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腾汉资对宁波盛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欠付大荒能源购煤款及利息542916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3月26日,万腾汉资股东会决议以“凌港9”轮做抵押,以股东王立丽个人名义向徐卿借款3000万元。
2016年5月12日,徐卿与王立丽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2个月,逾期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两倍。同日,王立丽代表万腾汉资与徐卿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万腾汉资以“凌港9”轮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并签订《船舶价值确认书》,双方确认“凌港9”轮的价值为12700万元。同日,徐卿给辽宁海事局出具《知悉函》,表示其已知悉该轮的抵押情况为“抵押给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640万元,抵押给大荒能源5500万元”,同意以该轮的剩余价值作为债权担保。
2016年5月16日,徐卿委托王立丽前往辽宁海事局办理“凌港9”轮的抵押手续。2016年5月23日,该轮在辽宁海事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人为万腾汉资,抵押权人为徐卿,担保债权数额为3000万元。
2016年6月3日,徐卿委托王珏在上海银行杨思路支行开设了4820账户,王立丽委托卢晟在上海银行昌里路支行开设了3186账户。当日上午,通过何金花、叶文彬向卢晟的银行账户汇款,使卢晟的银行账户内余额由0元增加至1000万元。当日下午该笔1000万元在卢晟、徐卿、王立丽、叶文彬四个人的银行账户内循环三次,即:13时49分,卢晟汇给徐卿1000万元;14时05分,徐卿汇给王立丽1000万元;14时20分,王立丽汇给叶文彬1000万元;14时21分,叶文彬将该笔1000万元汇给卢晟。14时24分,卢晟汇给徐卿1000万元;14时28分,徐卿汇给王立丽1000万元;14时38分,王立丽汇给叶文彬1000万元;14时40分,叶文彬又汇给卢晟1000万元。14时42分,卢晟汇给徐卿1000万元;14时51分,徐卿汇给王立丽1000万元;15时01分,王立丽汇给叶文彬1000万元。叶文彬于2016年6月6日汇给卢晟480万元。叶文彬的上述银行账户即2276账户,于2016年6月3日前后不同时期均与卢晟、王珏、何金花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卢晟的0533账户也与叶文彬、何金花、王珏有多笔资金往来。
2017年12月20日16时,徐卿在上海银行陆家嘴支行以挂失方式办理了4820账户的销户、密码重置。
另查明,“凌港9”轮经本院拍卖的价款为5410万元。“凌港9”轮是1997年在日本建成的钢质散货船,船籍港为大连,总长224.89米,型宽32.20米,型深18.60米,总吨37663,净吨21091,万腾汉资于2012年1月6日取得该轮所有权。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上述判决生效后,委托本院扣押、拍卖“凌港9”轮,在本院发布拍卖船舶公告期间,徐卿申请了债权登记,并依海诉特别程序法于2017年11月10日提起了本案的确权诉讼。同日,万腾汉资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于2015年8月24日起诉大荒能源,请求判令双方关于“凌港9”轮的船舶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
本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本案中,涉及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徐卿与王立丽是否虚构债权、虚构抵押担保。在徐卿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后,本院发现诸多疑点问题,为防止徐卿与王立丽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万腾汉资的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大荒能源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徐卿与王立丽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查取证。首先,从调取的徐卿、王立丽银行开户记录来看,徐卿和王立丽在上海银行同一天设立资金账户,都没有亲自到银行办理,都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而王立丽的委托代理人卢晟正是汇款给徐卿的人,且徐卿的委托代理人王珏、王立丽的委托代理人卢晟与叶文彬的2276账户在开户之前和之后资金往来频繁;从徐卿的银行销户记录来看,徐卿去上海银行以挂失的方式申请销户,说明徐卿本人不持有银行卡,而徐卿重置银行卡密码,说明徐卿此前不知道银行卡密码。以上开、销户情况能够说明徐卿的银行卡是由王珏代持,王立丽的银行卡是由卢晟代持,徐卿的4820账户和王立丽的3186账户由卢晟、王珏、叶文彬三人控制操纵。
其次,从调取的徐卿、王立丽的银行流水来看,徐卿的4820账户和王立丽的3186账户从开户时起,只有徐卿起诉的3000万元转账流水,除手续费外再无其他资金往来,说明该两个银行账户是徐卿、王立丽专门为制造借款记录而设立的银行账户。通过对照分析卢晟、徐卿、王立丽、叶文彬的四个银行账户流水,从资金的走向上看,徐卿的4820账户、王立丽的3186账户在开户当天下午,1000万元在上述四个账户内循环转款三次,由卢晟转给徐卿(王珏代持)、徐卿(王珏代持)转给王立丽(卢晟代持)、王立丽(卢晟代持)转给叶文彬、叶文彬又转回给卢晟,每次20分钟左右形成一个循环转款的闭合,卢晟、王珏、叶文彬三人操纵该四个银行账户内资金流转的行为十分明显。
因此,卢晟、王珏、叶文彬三人只是将卡内资金给徐卿、王立丽制造银行流水使用,但为了1000万元的资金安全,并不将银行卡交给徐卿和王立丽持有,徐卿、王立丽对各自银行卡及卡内资金没有实际控制权。徐卿不是真实的借款人,徐卿与王立丽没有真实的借款关系,也不存在徐卿、王立丽辩称的过桥资金。万腾汉资在被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为了达到其能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分得船舶拍卖款项的目的,通过卢晟、王珏、叶文彬三人制造徐卿借款给王立丽3000万元的假象,向本院提供虚假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虚构债权、虚构抵押担保,庭审时多次作出虚假陈述,企图蒙蔽法院、阻止大荒能源受偿船舶拍卖款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已经构成虚假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徐卿以虚构债权为基础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大荒能源认为徐卿与王立丽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制裁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将同时对徐卿与王立丽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徐卿对大连万腾汉资航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119元(徐卿已预交),由徐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宏伟
人 民 陪 审 员 冷慧宇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新山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