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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公开
(2020)辽72民初58号法庭笔录
   发布时间:2020-04-17

法庭笔录

时间:2020年3月4日09时00分至11时00分

地点:大连海事法院第一法庭(网上庭审)

案号:(2020)辽72民初58号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王敏

书 记 员: 田金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

法定代表人:郭淑芝,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被告: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喜军,总经理。(到庭)

审: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大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0)辽72民初58号原告上海图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联合石化产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敏进行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田金语担任记录。

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即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供证据,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诉讼义务,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等。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落空费139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期费9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22签订合同编号为:运合2019082203的“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所属华广95轮为被告运输92号汽油2900吨,装货港为东营卸货港到台州\温州一个安全港口泊位运费为160元每吨,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滞期费为每天15000元。合同第第六条第8项约定被告货物落空则应赔偿原告30%运费作为补偿。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在装货港等待装货,但一直在装货港等待6天半后,却无法装货。因此原告无奈只能将船舶驶离,后和被告商讨落空费及滞期费的支付,但被告至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落空费及滞期费。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告:详见书面答辩状。对于滞期费六天变更为六天半我方不同意。我方认为仅滞期六天。

审:被告是否有反诉的请求?

被代:我方庭前已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要求赔偿损失26000元。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书面反诉状。

审:原告,就被告反诉是否需要答辩期及举证期?

原告:不需要。

审:本案先就本诉进行审理。

审:根据原告本诉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归纳本案本诉庭审争议焦点如下: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滞期费和落空费及数额。各方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或补充?

均:没有异议及补充。

审:下面围绕本案本诉部分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各方分别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本诉举证。

原告:证据1,运输合同(传真件)。证明:原被告依法成立货物运输法律关系。

证据2,航海日志(照片)。证明:滞期费6.5天,每天按照15000计算,共计97500元。页码037第三段第三行记载2019年8月29日11点锚泊正常,在锚地抛锚。页码044倒数第二段在2019年9月5日17:50备车、离泊起锚,18:15分船舶离港。根据合同约定,不满12小时按12小时计算,因此是6.5天。

证据3,落空确认函。2019年9月4日原告业务经理葛玉国发给被告的林总。证明:1、告知被告原告船舶在锚地已6天,再不进行处理,将按落空处理。2、有5天的滞期费需要被告结算。一周内将发送该确认函的手机向法庭提交,逾期视为不能提交。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只有在被告通知货物取消的情况下,被告才有支付落空费的义务。按照合同第8条约定(详见),取得同意后才可以解除合同。对证据2,我方认为滞期日期仍为6天,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所称的船舶进、离港时间均没有异议。对证据3,被告不予认可,按照合同约定是否落空由被告确认,由被告发送,确认函仅由原告单方发送,不予认可。被告现场向经办人确认后该人员不姓林,我方未收到过原告向被告发送的确认函,我公司没有林总的工作人员。

审:原告发送确认函后被告是否同意?如何回复?

原告:发送后被告一直说付钱,没有同意我方走,但是一直未付款,也没有提供货,所以我们才走的。就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林总的身份信息庭后书面回复一起提交。

审:原告就本诉部分是否有其他证据

原告:没有证据提交。

审:现在由被告就本诉举证。

被告:证据1,运输合同(复印件),同原告证据1。证明:原被告签署运输合同。根据该合同第6条第8项,该合同只有在被告方通知对方取消的情况下,我方才有支付落空费的义务。如果有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需取得对方同意方可解除合同。

证据2,运输合同、补充协议、转款凭证(均为复印件)。被告在原告未经我方同意后,我方被迫与其他方签订了运输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我方运往温州200元/吨的运费。我方向对方的转款凭证,该船油品的费用。证明:由于原告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强行将船舶开走,我方被迫多支付运费116000元。

证据3,运输合同、转款凭证8张(复印件),运输合同系我方与吉安恒海船务公司签订。支付三份滞期费的凭证。由于滞期,船舶滞期12天,我方支付滞期12天的费用,证明船舶滞期6天,属正常现象。但由于原告将船舶驶离,额外的造成了我方的额外费用产生。

审: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首先,复印件未提供原件,第二,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结算单包括船舶货物运单被告均未提供,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了该航次的业务。第三,被告签订的该合同并非与原告签署的运输合同所要运载的货物,运输物品为汽油,而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货物名称为92号车用汽油,定额量2900吨,保底结算量2800吨,货物品名、标准、结算量均不一致。第四,运输合同签署日期为2019年9月6日,后又签署补充协议,卸货港转港为温州,时间为9月18日,付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根据被告合同约定应于卸货后15个工作日付清所有费用,付款日期倒推,按照正常航次,在3.5天左右,按照该份合同的装载时间为18-20日左右,假设原告继续等待,仍需时间,且运输的货物并非是原告可以运输的。且,运费超过市场的公允价格。对证据3,对三性均有异议。1、复印件。2、不与本案有关。3、同样未提供水路运单、结算单,无法证实实际发生,且对本案没有参考性。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审:原告,就本案本诉事实有无补充说明?

原告:没有。

审:被告,就本案本诉事实还有无补充说明?

被告:没有。

审:被告,原告提到证据2、3应有水路运单、结算量单是否可以提供原件?

被告:除转账凭证外均可以提供原件,转账凭证系银行打印件,无法提供原件。庭后一周内提交证据2、3的水路运单、结算量单以及证据2、3的证据原件,逾期视为不能提交。

审:被告,你定的隆庆3轮到港、装货、离港时间,货物运单为何货物记载不一致?

被告: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有上下差别是正常的。原告可以装2900吨的,但是我方后来定的船大一些,我们就多装了100吨,但实际上货物还是那批货。隆庆3轮的到港、装货、离港时间及相应证据于庭后3日内向法院提交,逾期视为不能提交。

审:原告提到你方后签的合同200元/吨超过了市场公允价格,是否如此?

被告:原告驶离后,我们急于装船,所以价格有差异,但是是市场公允价格。原告没有通知我们其要驶离,我们货到岸边后发现船走了才知道。因为当时有很多的船同时装货运走,所以我们才知道他们走了。原告9月4日通知我们他的船要走,但是我们没同意,我方的货物马上到港了,到港后发现原告的船走了。

审:原告,就本诉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问?

原告:没有。

审:被告,就本诉是否需要向原告发问?

被告:没有。

审:现在就本诉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本案的事实清楚明了,原告的船舶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按时到达装货港,在等待5天后被告依然没有明确的受载计划,原告受载2900吨的船舶,运输及各项成本在2万元左右,15000元的滞期费是连成本都无法涵盖因此向被告发函,要求其支付滞期费对成本的补充,并且告知其如果没有下一步明确,将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被告林总说6号会钱付给我方,也没有明确的受载计划。被告的证据19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实际的装货日期在9月20日左右,如果原告船舶继续等待,需等待20天的时间,滞期费是无法弥补正常的开支。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告向其发送通知,但是被告一直未实际明确告知下一步任务,因此原告可以解除合同。4、另一份运输合同的费用与本案的落空费、滞期费进行抵消没有法律依据。

审:现在由被告就本诉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船舶燃油成本在2万元,与事实不符,船舶在港口停港不需要燃油费用。

审:现在就反诉部分进行审理,反诉部分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因原告船舶未经被告许可离港,而造成的被告运费损失及数额。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及补充?

均:没有。

审:原、被告,就反诉有无证据?

被告:同本诉证据。

原告:反诉质证意见同本诉质证意见。

原告:没有。

审:就反诉,原、被告有无事实补充?

均:没有。

审:被告,就反诉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问?

被告:没有。

审:原告,就反诉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问?

原告:没有。

审:就反诉原、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反诉的诉请。

原告: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没有过错。2、证据均为复印件,没有水路运单、结算单,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了业务。3、被告另行装载货物的品名、数量与本诉中不一致。4、本诉双方签订的运费与被告另行签订的运费不一致,在短期内有所增加,超出市场公允价格,因此不应支持被告的请求。

审:现在由当事人就本诉及反诉互相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被告在辩论中明确表明其收到过原告要求取消合同、滞期费的事实。

审:现在由被告发言。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我方认为船要走和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是两回事,我方也未同意。也未收到原告要求我方支付滞期费。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就本案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告:坚持本诉诉讼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诉请。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及反诉诉请。

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告:愿意调解。

审: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庭后组织调解。现在闭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