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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公开
(2020)辽72行初7号法庭笔录
   发布时间:2020-06-24

大 连 海 事 法 院

  庭 审 笔 录(第一次)

(2020)辽72行初7号

案   由: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

时   间:2020年4月29日9时31分至11时12分

地   点:大连海事法院

旁听人员:2人

审判人员:审   判   长:李爽

                人民陪审员:于剑

                人民陪审员:任新颖

                书    记   员:李琳琳

记录如下: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内容略)。

审:(敲法槌)大连海事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2020)辽72行初7号,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圣水山庄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农业农村局、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办事处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圣水山庄,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段希斌,系负责人。(到庭)

委托代理人:吕杰,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旸,辽宁冠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负责人:李伟,系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肖德彩,系工作人员。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委托代理人:唐漪,辽宁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负责人:刘俊甲,系主任。(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曹同燕,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审:原、被告对各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均:没有异议。

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庭已对参加本次庭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上述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本案现由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大连海事法院审判员李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剑、任新颖组成合议庭,担任记录的是本院书记员李琳琳。

审: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二)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举证、质证的权利。举证方有向法庭提供和展示证据的权利,对方有进行质证的权利;

(四)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有相互辩论的权利;  

(五)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有权向法庭陈述最后意见;

(六)当事人应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七)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审:各方当事人对以上宣布的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

均:听清楚了。

审:是否申请回避?

均:不申请。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代:一、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海域补偿款人民币29,147,900元(贰仟玖佰壹拾肆万柒仟玖佰元整);二、利息人民币13,295,876.7元,计算期限:2011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告:没有。

审:被告农村局陈述答辩意见。

被代(农村局):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主要观点:一、被答辩人请求所涉海域补偿金无法律政策依据;二、答辩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详见答辩状)

审:被告街道陈述答辩意见。

被代(街道办):一、根据甘井子区政府会议纪要及大连市甘井子区农林水利和海洋渔业局发函,原告的国海证187号海域使用权,国海证188号海域使用权均属于公益性用海,因补偿标准现无法确认,答辩人不能超越职权与原告确定补偿金额、无法签订补偿协议;二、在未达到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原告向被告主张海域补偿款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下面由原告逐一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明事项。 

原代:国海证187号、18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

审:被告质证。

被代(农村局):没有异议。

被代(街道办):没有异议。

审:继续举证。

审:有无其他证据。

原代:没有。

审:以圣水山庄名义办理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有几本?

被代(农村局):一共是五本,另外三本已经进行了补偿。

审:原告在取得187、188号海域证书后,是如何使用海域的?

原代: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规定的,用途就是海水养殖和海水增养殖, 是建立了拦海大坝和海底人工岛礁来用于魁蚶苗养殖。我是先取得了两个海域使用权证,后来甘区海洋局要租用我的两块海,但是没有租金,约定我的海域使用金免缴,证件免审。2005年海洋局的工作人员和我一同去购买魁蚶苗大概14万左右,也是由我个人付款到目前为止,只付给我5万元。之后因为我们海边有保安负责看管海域,我没有再经营海域,直到2010年政府动迁海域,我去跟政府主张要补偿海域的费用,政府称我是公益性用海,始终没有给我补偿,我认为我的海域不是公益性用海。

审:二被告对此情况是否了解?

被代(农村局):事实情况大相径庭。这是我们闻所未闻的,都是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申请租用、使用海域,而没有一个海洋主管部门反过来向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去租用海域,这是完全相反的一个关系。而且,用海域使用金抵租金也是不符合规定的。一会在我们的证据中进行说明。

被代(街道办):对上述事实没有参与,我们不知情。

审:下面由被告农村局逐一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明事项。

被代(农村局):共九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大政办发(2010)62号文件。证明:1.大连临空产业园动迁范围及补偿标准;2.规定未缴清海域使用金者,必须补缴或者在补偿金中扣除(第5页倒数第三行),说明补偿对象未涵盖公益性用海。

第二组证据:甘政办发(2010)26号文件。证明:被告一负责动迁补偿的政策指导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组证据:《甘井子区农林水利和海洋渔业局临空产业园征海公告》。证明:1.征海相关事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2.规定欠缴海域使用金者必须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征海登记手续(三.3),说明补偿对象未涵盖公益性用海。

审:原告质证。

原代: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审:继续举证。

被代(农村局):第四组证据:收款发票,2张。证明:被告一向原告拨付5万元增养殖试验补助资金。原告的领证时间是2005年的4月15日,而拨付的2万元的时间是4月8日,是在4月15日之前,说明在原告还没有取得第一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已经接受了政府给拨付的2万元的补助资金,两次拨付时间是交叉的。

第五组证据:证据1.受理通知单;证据2.海域使用申请书;证据3.海域使用审批表;证据4.大甘海渔审(2005)0011号。证明:批准使用92.947公顷(1349.14亩)海域为公益性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第六组证据:证据1.受理通知单;证据2.海域使用申请书;证据3.海域使用审批表;证据4.大甘海渔审(2005)0012号。证明:1.批准使用84.987公顷(1274.79亩)海域为公益性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2.2005年4月17日、18日两次投放魁蚶苗种12000万粒用于公益性试验。

审:原告质证。

原代:对收款收据真实性无异议,用途属于笔误,这个不是海域补助金,而是被告缴纳的苗款,截止到今日,第一被告还欠原告苗款94000元没有支付。对海域使用权证书不存在公益性用海的说法,原告在3月29日申请的时候,申请栏目中没有表明是公益性用海,只是被告的内部人员私自议定的为公益性用海,而原告现在所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的范围,该使用权证书是有排他性和独立性的。

被告代理人所说的时间问题,被告的受理通知单中能够表明原告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时间是2005年3月11日,在申报时第一被告就与原告负责人协商此海域的租赁一事,协商的时间是前置的,我们之间是有合同的,但是现在丢失了。因为此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给我们免审,因此证明我们之间的租赁关系。

被代(农村局):海域是国家的,政府想使用海域,自己可以决定,为什么要先把钱在这个海域使用权批下来之前把钱打给一个企业,然后批给其公益用海,此事是不合理的。年检给检证,证是国家批的,只要符合了国家的要求做年检这毫无疑问。

海域使用权证书没有标注公益性用海,从用海性质上讲有两种,一种就叫经营性用海,还有一种就是公益性用海,从证书上看是没有区别的,原告的公益性用海属于试验性的,只做试验,不用于经营,只用于魁蚶的试验养殖。

审:魁蚶的生长期是多少?

被代(农村局):两年。两年后的魁蚶苗获益都是原告的,政府没有去采捕,也没有阻止过其他人进行采捕。

原代:魁蚶苗没有长成,被其他的海洋生物给吞食了,没有养殖成功。

被代(农村局):如果试验失败,我单位就会立即改变海域使用性质,原告陈述这不成立。

审:继续举证。

被代(农村局):第七组证据:证据1.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187、188号),证明:自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免收海域使用金记录。

第八组证据:关于加快推进大连临空产业园及沿岸商务区征海及陆地动迁工作的办公会议纪要。证明:规定公益性试验用海的补偿,由市工程指挥部协调市审计局、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具明确意见。

第九组证据:关于临空产业园项目陆地与海域动迁补偿相关事宜办公纪要(即是本案的两块海域)。证明:公益性用海项目补偿标准无法确认,待确认后再实施补偿。

审:原告质证。

原代: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如果按照代理人的这个理论,就是说公益性用海和经营性用海在使用权证书上是没有区分的,我觉得这个逻辑是错误的。因为海域使用权证书是国家颁发的一个在法律上是受法律保护的法规性的一个证书,在《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3条有明确规定。

文件表明,如果是界定公益性用海成立的时候,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海域是否是公益性用海,在使用权证书上明确注明,用海类型包括海水养殖、增养殖,这就无疑说明我们这个海域的性质,而且原告在申报海域时,也是申请的海水养殖,我们依法取得现在的权属证书,我们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海域。

审:第18期的会议纪要,为什么是市指挥部协调其他几个部门出具补偿意见?

被代(农村局):在重大项目上是工程指挥部代表大连市政府,特别是涉及到资金的问题,是由他们来统一掌管的。我们已经将文件向相关部门通报了,但具体后续情况不了解。

审:被告街道质证。

被代(街道办):对被告一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一证据5.6证实原告所拥有的案涉海域为公益性用海,在目前对公益性用海上级部门对补偿事宜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被告方无权作出任何的补偿决定,不能与原告就案涉海域使用权达成相关补偿协议。

审:继续举证。

审:有无其他证据。

被代(农村局):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街道逐一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明事项。

被代(街道办):第一组证据:证据1.大政办发(2014)51号文件;证据2.甘政办发(2014)37号文件。证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办事处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组证据:证据1.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18期;证据2.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第37期。证明:甘区政府办公会议决议,公益性用海补偿标准现无法确认,待确认后再实施补偿。

第三组证据:证据1.国海证187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证据2.国海证18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证据3.甘农海函(2015)51号。证明:根据大连市甘井子区农林水利和海洋渔业局发函,原告的国海证187号、188号海域使用权均属于公益性用海,根据甘井子区政府会议纪要,因补偿标准现无法确认,无法与原告协商确认补偿金额、无法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组证据:《补偿协议》。证明:对于原告的其他海域使用权,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办事处已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从侧面说明,本案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办事处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因对于原告的公益性用海无确定补偿标准,不能超越职权与原告就案涉海域使用权达成补偿协议,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原告向被告主张海域补偿款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

审:原告质证。

原代:第二被告所依据的是甘井子区政府会议纪要和第一被告的发函来认定原告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为公益性用海,是与法律相违背的,甘井子区政府的会议纪要和第一被告的发函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抗衡,所以甘井子区政府会议纪要和第一被告发函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应按照原告所取得的由国家颁发的海域使用证权证书的属性来进行赔偿。

审:被告农村局向法庭提交的受理通知单是否向原告送达过?

被代(农村局):通知单送达过,但后面的内容是没有的,但在原告办理证书的过程中会向原告告知公益性的情况。

审:原告的魁蚶的养殖习性是什么?

被代(农村局):魁蚶养殖不需要辅助设施,只要有合适的温度等等,不需要人工造礁和建筑拦海大坝。原告两块用海不在岸边,因此原告不需要建设大坝和造礁,而且造礁一定要经过申请批准。

审:继续举证。

审:有无其他证据。

被代(街道办):没有。

审:魁蚶苗的价格是多少,一共投放了多少?

原代:2005年时是0.12还是0.012元每粒,我们记不清楚了。一共投放了1200万粒魁蚶苗。

审:被告一工作人员庭后核实2005年购买魁蚶苗的价格是多少,是否听清?

被代(农村局):听清,庭后核实向法庭说明。

审:事实部分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被代(农村局):现在对公益性用海最权威的法律法规就是海域使用管理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省的省级法院,想查到关于公益性用海的补偿的案例都没有,而我们跟同行也做了很多了解,有告知说所谓公益性就是不补偿的,因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有这个说法,说这个是在研究了,有个标准再说,我们没有做决定的权利。

原代:没有。

被代(街道办):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

被代(农村局):一、原告提出申请用海之后,获批之前,就已取得原告的补助资金,双方对公益性用海是有充分协商的。二、被告也派专业人员陪着原告到山东采苗。三、苗种投放以后,双方代表到现场了解了投放的实际情况,了解情况以后就写到了第二次申请用海的具体审批表里边,所以又加大了试验的海域。四、应原告的要求,被告又第二次拨付这个补助款。五、从2005年两块海域获批以后,一直到这个海域被征用长达五年时间,都是按照公益用海的性质,原告未曾缴纳过任何的海域使用金,原告除了这两块用海之外,另外还有三块用海是经营性质的。从政府对其免缴了海域使用金和拨付了补助资金都可以看出原告的海域是公益性用海,而且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原告都没有提出过变更海域使用性质的申请,在魁蚶苗养殖试验失败后,原告也没有提出过变更海域使用性质的申请。

作为政府部门,我们是执行政府的决定,且政府没有补偿标准我们也只能等待,同时将原告的情况向政府反映。

被代(街道办):一、原告对案涉海域是租赁的事实没有证据,主张其经营的海域为经营性用海并要求补偿没有依据,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3条规定,除非第35条规定的行为才可以免缴海域使用金,从原告两个证书所记载的免缴使用金情况及被告一所提供的两套海域使用审批表,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充分证实案涉海域为公益性用海,被告二根据大连市政府文件只是受甘井子政府委托开展相应工作,包括对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法律和政策没有对公益性用海制定出相关的补偿标准的情况下,被告二无法与原告就案涉海域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原:我投石造礁是用来贝类养殖,拦海大坝是想做休闲渔业,原本是进行评估做补偿的,但是都没有给补偿。魁蚶苗也不可能在2年之内就长成了,它在很小的时候就被海洋生物吞食了,所以我在之后没有使用是因为被告的承包期限没有到。魁蚶苗的养殖的确不需要投石造礁和拦海大坝。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均:无。

审: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力,原、被告是否有最后陈述意见。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

被代(农村局):坚持答辩及庭审意见。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是租赁或者承包关系。两块海域并不靠岸边并不能进行拦海大坝建造,海底造礁在没有取得批准的情况下是需要进行处罚的。

被代(街道办):坚持答辩及庭审意见。要求补偿没有事实根据,魁蚶苗死后原告没有投入,没有任何的损失,所以不需要补偿。

审:合议庭庭后将依法对本案进行全面、客观的评议,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敲槌)

(书记员宣布:请审判人员退庭。各方当事人校对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