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海事审判职能 服务海洋环境保护
——大连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大连海事法院管辖黄海、渤海部分海域以及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受理的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主要包括船舶或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等三类案件。2015年至2019年,我院共审结海洋环境资源案件200件,其中船舶或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5件,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行政诉讼案件3件,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142件。审判工作中,我们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跨区域管辖、专业性强的独特优势,切实担负起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职责使命,妥善审理了一批因海上钻井平台溢油、船舶溢油、填海造陆施工、海岸带开发建设、陆源污染物直排入海等引起的海洋环境资源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提高站位,将海洋环境资源保护纳入工作重点
我们充分认识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对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发展大局至关重要,海事司法担负着保护海洋资源、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职责使命。为此,我院在出台《关于加强“一流海事法院”建设的工作意见》《大连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更好支持生态建设粮食生产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意见》等事关大局发展的工作文件时,均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内容进行部署。明确提出:全力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助力海洋开发利用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妥善审理因船舶油污损害、航道疏浚、港口建设、填海造地、海岸带开发、陆源污染物入海等引起的海洋环境领域纠纷,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健全制度机制,畅通工作衔接,规范诉讼程序
针对海洋环境污染扩散广、止损难度大、损失价值高,案件诉讼标的额高、证据提取和保全困难、鉴定程序复杂、调撤难度大、关联关系认定复杂等特点,我院从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入手,着力解决鉴定周期长、部门衔接不顺畅、专业知识咨询难等问题,先后制定了《保全、司法鉴定中海上勘验、取样安全的规定》《海上养殖物保全的规定》《关于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规定(试行)》《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聘请业务咨询专家的办法》等,保证了我院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依法高效办理。
三、加强重大案件请示报告,确保“三个效果”统一
海洋环境资源案件往往涉及民生保障和政治外交等重大问题,案件审理结果影响大、导向性强。我们坚持以积极审慎的态度,既严格执法,保证法律效果,也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加强请示报告、协调沟通,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最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唐某某等诉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因涉及海洋生态、民生保障和政治外交多个领域,我院高度重视,组成以主管副院长为组长的专案组,集中海事、海商、立案、行政等审判庭的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此案。专案组十余次前往污染海域所在地调查取证,并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在认真查明事实、梳理法律关系的同时,严格执行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历时1年多,全部案件均判决或调解结案,既在法律框架内维护了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涉外事宜的平稳处理。
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明案件事实
海上污染损害有的持续时间较长,例如港口建设,有的则发生突然、现场消失快,例如船舶溢油。后一种情形往往难以取得证据,事后鉴定难,或者鉴定报告存在瑕疵难以采用,举证困难成为案件审理的瓶颈。我们加强向当事人法律释明,引导其依法举证或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林某等诉中交某航道局有限公司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各原告在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形成鉴定报告,我院审查发现该报告存在重大瑕疵无法采信,诉讼中又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客观条件。我院向当事人解释了法律规定的举证顺序,即原告应首先对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原告的损害以及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进行举证,各原告因难以举证而提出了撤诉申请。在王某诉辽宁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的审理中,原告在起诉前未申请证据保全,也无其它证据证明污染事实的存在,但我院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发现了能够证明污染事实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可以认定海域污染的事实存在,经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五、重视证据保全和鉴定报告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海洋环境案件的审判多涉及证据保全和鉴定,我院及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客观审查鉴定报告,保证案件质量。葡萄牙籍“阿提哥”轮在大连附近海域发生溢油事故后,大量养殖户向我院申请证据保全,我院迅速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测量污染范围,统计养殖物受损数量,连续十几天乘小船在海上工作,顺利完成紧急保全任务,为后期的调解和判决打下坚实基础。葫芦岛某海上养殖开发有限公司等诉中交某航道局有限公司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鉴定机构出具了3份鉴定报告,我院审查后认为其中《海洋环境质量分析报告》程序合法、方法适当、依据充分,可以采信;《海洋沉积物与底质分析报告》存在“距离船舶违法倾倒淤泥点越远,污染越严重”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问题,没有采信该报告和依据该报告做出的《养殖污染损失勘验评估鉴定报告》。考虑到原告遭受污染损失是事实,重新鉴定的现场不存在,双方争议非常大且有信访倾向,我院结合可采信的鉴定报告和辽宁省渔业统计年报数据,酌情裁量了损失赔偿数额,二审维持该判决结果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途径化解矛盾
海洋环境资源案件影响范围大,群体性诉讼和系列案件多,各被侵权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心理预期不同,导致矛盾化解难度加大。在 “阿提哥”轮溢油污染损害系列案的审理中,我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以弥补损失为诉讼目的的被侵权人,引导当事人通过庭外和解和法院主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对希望通过诉讼获得额外经济赔偿的被侵权人,借助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力量多次组织调解。117件案件中,114件成功调解,3件及时判决,妥善化解矛盾,从源头上解决案结事不了的问题。
七、加强释法说理,推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化
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较强,举证责任分配和关联性、因果关系的认定复杂。我们坚持在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上做细功夫。潘某某诉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被告对于己方排放了污染物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养殖的扇贝受到损害的事实也通过证据得以证明,但原告提供的《水环境分析报告》《检测报告》仅是对案外人养殖区或排污口海水水质状况的一般性表述,并未对己方养殖区内是否存在污染物或污染物确系或可能来源于二被告的排污口进行任何论证说明,故原告无法完成其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举证责任。针对这些情况,我院在判决书中充分释明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据关联性、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潘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该案二审、再审维持一审判决。我院一审判决书在第三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荣获民事裁判文书一等奖。
八、加强审判理论研究,提升审判实践整体水平
我们围绕海洋环境资源保护,积极开展审判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深入分析海洋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审判经验。先后撰写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认证问题研究》《海事司法视角下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与依法行政》《探索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之路》等一批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有力地促进了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的理论研究和审判能力的提升,也为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提供了有益参考。今年4月,我院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开展的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调研工作,组织业务骨干力量成立调研团队,结合审判实践问题撰写调研报告,并已按要求于6月底上报。
九、准确把握非诉审查,降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成本
在行政非诉审查中我们发现,行政机关以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为由,往往在非法围填海行为发生之时没有及时制止,而是在围填海行为结束之后进行处罚,再申请法院执行,导致海洋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进一步扩大。我院依据代履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不应申请法院执行,对恢复海域原状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对缴纳罚款准予执行,以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适用代履行,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机关的履职效率,降低矛盾转移扩大的可能性,减少海洋资源的破坏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成本,同时也对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以上是我院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一些做法,下一步我们将借鉴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审判能力,继续为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