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端
电脑端
详情页
工作报告
大连海事法院司法服务保障 “三大攻坚战”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0-07-06

大连海事法院司法服务保障

“三大攻坚战”工作报告

 

大连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积极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畅通绿色渠道审理涉船员纠纷

一是强化派出法庭根基,就地化解纠纷。我院派出法庭全面推行远程指导、设点办案、送法上岛、巡回办案等多种便民服务,有效方便船员诉讼咨询。院领导多次带领法官在海岛巡回审判,就地审理了30余起涉及船员纠纷案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边远的海岛乡镇建立海事司法协作网点,加强对海岛基层司法服务所的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司法调解确认工作。

二是完善便民机制,拓宽诉讼服务渠道。建立船员欠薪案件专项服务通道,为确属老弱病残的船员提供立案、送达、调解的上门服务;建立船员司法救助机制,通过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使经济困难一时缴不起诉讼费用的船员们能得以进入司法程序;坚持船员案件回访机制,定期对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主动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持续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

三是优化审判资源,快立快审快结。对涉船员欠薪案件和人损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的“三快模式”缩短审理周期。坚持非工作日立案接待制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涉船员案件无论是否是工作日,均做到当天立案、当天送达。坚持简繁识别、分流审判的审判思路,组建专门合议庭审理船员工资、人损等类型化案件,采取就地调查、就地取证、就地裁判、就地执行的“短平快”的办案方式使船员纠纷快速解决,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海事法院司法为民的实效。

四是参与社会治理,优化法治环境。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引导、规范、预警作用,针对审判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航运企业船员管理存在的制度缺失、监管漏洞、市场风险等问题,积极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为规范船员管理、保障船员权益建言献策。积极推进普法宣传,开展“船东船长安全教育培训会”专项法律服务活动,针对船员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受到船员和航运企业的广泛好评。

二、立足审判服务海洋环境保护

2015年至2019年,我院共审结海洋环境资源案件200件,其中船舶或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5件,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行政诉讼案件3件,海洋环境与生态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142件,妥善审理了一批因海上钻井平台溢油、船舶溢油、填海造陆施工、海岸带开发建设、陆源污染物直排入海等引起的海洋环境资源案件。其中,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历时1年多,全部案件均判决或调解结案,既在法律框架内维护了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涉外事宜的平稳处理。

一是提高站位,切实担负职责使命。出台《关于加强“一流海事法院”建设的工作意见》《大连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更好支持生态建设粮食生产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意见》等事关大局发展的工作文件时,均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内容进行部署。

二是健全制度机制,规范诉讼程序。先后制定了《保全、司法鉴定中海上勘验、取样安全的规定》《海上养殖物保全的规定》《关于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规定(试行)》《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聘请业务咨询专家的办法》等,着力解决鉴定周期长、部门衔接不顺畅、专业知识咨询难等问题,保证了我院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依法高效办理。

三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途径化解矛盾。在 “阿提哥(Arteaga)”轮溢油污染损害系列案的审理中,我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以弥补损失为诉讼目的的被侵权人,引导当事人通过庭外和解和法院主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对希望通过诉讼获得额外经济赔偿的被侵权人,借助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力量多次组织调解。117件案件中,114件成功调解,3件及时判决,妥善化解矛盾,从源头上解决案结事不了的问题。

四是加强释法说理,推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化。海洋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较强,举证责任分配和关联性、因果关系的认定复杂。我们坚持在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上做细功夫。潘某某诉某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我院一审判决书在第三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荣获民事裁判文书一等奖。

五是加强审判理论研究,提升审判实践整体水平。积极开展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深入分析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审判经验。先后撰写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认证问题研究》《海事司法视角下市场主体的法律风险与依法行政》《探索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之路》等一批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有力地促进了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的理论研究和审判能力的提升,也为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提供了有益参考。今年4月,我院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开展的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调研工作,组织业务骨干力量成立调研团队,结合审判实践问题撰写调研报告,并已按要求于6月底上报。

六是准确把握非诉审查,降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在行政非诉审查中我们发现,行政机关以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为由,往往在非法围填海行为发生之时没有及时制止,而是在围填海行为结束之后进行处罚,再申请法院执行,导致海洋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进一步扩大。我院依据代履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不应申请法院执行,对恢复海域原状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对缴纳罚款准予执行,以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适用代履行,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机关的履职效率,降低矛盾转移扩大的可能性,减少海洋资源的破坏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成本,同时也对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三、多措并举化解重大风险

一是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大起底活动,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认真落实省法院工作要求,站在讲政治讲责任的高度,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纳入2020年度重点工作,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主线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大起底活动,分管领导及各部门逐一排查工作存在的风险点、重大敏感案件和风险隐患问题,不漏一案一事一岗位。

二是强化责任意识,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制定《大连海事法院“防风险、保稳定”工作分工负责方案》,建立健全审判执行领域重大风险实时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制作《大连海事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台账,找准源头、抓住关键,全面梳理和分解风险防范工作任务,确保责任层层落实。继续落实《大连海事法院院领导接待败诉当事人规定》、首问信访责任制、院领导轮值接访等,切实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强化责任倒查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化解存量、控制增量。

三是坚持“四个统筹”,应对疫情期间纠纷审理工作。统筹疫情防控与诉讼服务,制定《疫情期间诉讼服务工作方案》《疫情期间诉讼事项办理工作方案》《大连海事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庭审防控工作方案》,畅通全流程线上诉讼服务渠道。统筹疫情防控与服务大局,出台《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意见》,从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抓好疫情影响纠纷预判和预警、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诉讼服务、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及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等方面,提出20项具体工作意见。统筹疫情防控与基础保障,依托OA办公平台系统,公文流转、文件审批、请假报备等全部实行办公无纸化和PC端移动端同质化。统筹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建立部门、法官审判质效情况“双激励”通报机制,进一步抓重点、补短板,以 22项指标促进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提升。截止目前,我院在全省中院中综合排名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