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执行,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执行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权利承继人;
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执行依据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范围包括:
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3.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
三、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过两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及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如提供船舶,应将船名、船号、国籍、船籍港、登记机关、船舶类型等概况一并提供;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其权利承继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应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如下信息:
(1)被执行人为公民个人的,提供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提供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其经营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3)送达地址;
(4)保全信息;
(5)当事人电话及其它联系方式;
(6)其它有助于人民法院执行的信息。
六、申请执行费用
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七、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八、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风险。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