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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诉大连港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2020)辽72民初1151号
基本案情: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岛港口公司)与大连港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翔物流公司)签订港口作业合同。2018年9月21日,港翔物流公司为支付港口作业费,将10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长兴岛港口公司,但该承兑汇票在到期后未能得到有效兑付。长兴岛港口公司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港翔物流公司支付港口作业费100万元并赔偿损失66677.5元。
处理结果:港翔物流公司在答辩中提出,承兑汇票未能兑付,原因是前手背书人大连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水泥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经承办法官联系,山水水泥公司认可该事实并愿意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调解。法院依法追加山水水泥公司为第三人,通过明法释理,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促成各方当事人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港口作业纠纷。鉴于该纠纷属于前手背书人没有履行到期承兑汇票义务引发的纠纷,与判决方式相比,调解方式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并实质性地快速化解矛盾。通过法官居中调和,前手背书人主动履行兑付义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既达到了港口企业快速回款的目的,也为贸易、物流、港口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发展奠定了信任基础。承办法官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视频方式在线组织调解,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观点,实现了大连海事法院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高效能“菜单式”诉讼服务的承诺。
案例撰写人: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 郑琳琳
案例编辑人:大连海事法院研究室 黄训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