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充分了解涉海企业发展情况,推动港航产业健康协调发展,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特建立大连海事法院走访企业常态化工作制度。
一、联系对象
1.航运、物流、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与航运相关的贸易企业。
2.港口、仓储、集装箱租赁企业。
3.船舶或海域租赁、管理、保险、担保、检验、评估企业。
4.船舶、港航设备设施等的融资、建造、修理、提供抵押或质押的企业。
5.船舶打捞、拖航企业以及燃油、物料、备品供应企业。
6.港口、航道建设工程企业。
7.船员派遣、中介、服务、管理企业。
8.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企业。
9.渔业养殖、捕捞、运输企业。
10.船舶港口服务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船东互保协会、渔业互保协会等协会。
11.涉案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
二、联系内容
1.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系制度。
2.主动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热点问题及行业协会最新动态,掌握企业的司法需求。
3.主动走访了解法院在司法作风、司法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主动走访了解企业在发展提升中存在的法律疑惑,提供风险防范的法律指导。
5.主动走访了解收集执行线索。
6.主动为上诉案件进行判后答疑,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7.主动提供诉讼辅导,畅通诉讼绿色通道。
8.应企业要求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司法建议等活动。
三、走访成果转化
1.为走访企业提供海事审判白皮书,预防和提示法律风险。
2.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措施并及时回复。
3.针对企业提出的司法需求,有的放矢地提供授课培训、普法宣传、“以案说法”等司法服务,帮助企业熟悉海事法律,了解规则导向。
4.就走访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促进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四、 走访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把开展走访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服务大局上,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法院中心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政治担当,扎扎实实地把走访活动推向深入。
2.坚持定期走访。全院各部门每年至少走访企业两次,遇到国家重要政策出台或重要时间节点,随时走访。
3.形成走访报告。各部门要及时将每次联系企业情况形成走访日志,对企业诉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企业走访日志和走访成果转化台账,要及时报送研究室留存。
4.塑造良好形象。各部门在走访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做到“九个严禁”,坚决反对“四风”,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海事法院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大连海事法院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