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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大连海事法院联系企业常态化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9

为及时、充分了解涉海企业发展情况,推动港航产业健康协调发展,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特建立大连海事法院走访企业常态化工作制度。

一、联系对象

1.航运、物流、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与航运相关的贸易企业。

2.港口、仓储、集装箱租赁企业。

3.船舶或海域租赁、管理、保险、担保、检验、评估企业。

4.船舶、港航设备设施等的融资、建造、修理、提供抵押或质押的企业。

5.船舶打捞、拖航企业以及燃油、物料、备品供应企业。

6.港口、航道建设工程企业。

7.船员派遣、中介、服务、管理企业。

8.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企业。

9.渔业养殖、捕捞、运输企业。

10.船舶港口服务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船东互保协会、渔业互保协会等协会。

11.涉案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

二、联系内容

1.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系制度。

2.主动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热点问题及行业协会最新动态掌握企业的司法需求

3.主动走访了解法院在司法作风、司法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主动走访了解企业在发展提升中存在的法律疑惑,提供风险防范的法律指导。

5.主动走访了解收集执行线索。

6.主动为上诉案件进行判后答疑,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7.主动提供诉讼辅导,畅通诉讼绿色通道。

8.应企业要求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司法建议等活动。

三、走访成果转化

1.为走访企业提供海事审判白皮书,预防和提示法律风险。

2.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措施并及时回复。

3.针对企业提出的司法需求,有的放矢地提供授课培训、普法宣传、“以案说法”等司法服务,帮助企业熟悉海事法律,了解规则导向。

4.就走访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促进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四、  走访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把开展走访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服务大局上,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法院中心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政治担当,扎扎实实地把走访活动推向深入。

2.坚持定期走访。全院各部门每年至少走访企业两次,遇到国家重要政策出台或重要时间节点,随时走访

3.形成走访报告。各部门要及时将每次联系企业情况形成走访日志,对企业诉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企业走访日志和走访成果转化台账,要及时报送研究室留存。

4.塑造良好形象。各部门在走访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做到“九个严禁”,坚决反对“四风”,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海事法院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大连海事法院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