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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动态
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 在审判中做好“六稳”落实“六保”
   发布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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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传

东港法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诉东港市某渔业捕捞有限公司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2020)辽72民初182号

基本案情:宋某田为建造“辽丹渔运25226”船舶,通过东港市某渔业捕捞有限公司(宋某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向某银行丹东分行(以下简称丹东分行)申请贷款。2019年4月18日,丹东分行与渔业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930万元给渔业公司用于建造船舶。为保障到期债权得以实现,丹东分行分别与丹东某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业公司)、宋某田、张某华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后者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1月15日,丹东分行以贷款到期未还为由,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将案件移送到大连海事法院。经丹东分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扣押宋某田所有的“辽丹渔26616”“辽丹渔26617”“辽丹渔运25226”船舶。宋某田因涉嫌诈骗罪,被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刑。丹东分行请求判令双方解除借款合同、宋某田清偿借款及利息、各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大连海事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解除丹东分行与渔业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渔业公司偿还丹东分行借款本金875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费、因扣押船舶产生的船舶勘验评估费等;宋某田与张某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船业公司因丹东分行与渔业公司违反《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没有将贷款发放到渔业公司建造船舶的交易对手,即船业公司账户;擅自改变《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没有通知船业公司,将贷款所造船舶登记在宋某田名下,又没有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时限办理抵押登记,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当事人众多,除参加诉讼的五方当事人外,案件背后还牵连到21名船员因工资产生的船舶优先权问题,简单的就案办案不仅不能实质有效地化解矛盾,还可能引发更多信访隐患。东港法庭的承办法官孙玉传关注到案件背后的风险隐患,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先后组织两次大型调解,案外人孙某某主动提出要为宋某田给付船员工资,并代为给付银行贷款。法庭组织丹东分行、船员代表、船业公司和孙某某一起协商调解。因宋某田在押候审并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同孙某某达成协议,船员工资以及银行贷款代为给付的调解没有成功,但这两次调解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法官做好涉案渔船的诉讼保全工作,协调本院执行局干警顶风冒雨、披星戴月前往渔船停靠地实施扣押行为,为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该案的有效审结,具有典型的司法意义。一是发挥了海事司法服务民生的职能作用。船员处于司法活动中的劣势地位,辛辛苦苦打工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不但生活没有着落,而且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法官本着保民生、保就业、保基层、保稳定的原则,指导船员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了船员工资的数额以及享有的船舶优先权,充分保护了船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了海事司法依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于涉案的船业公司与丹东分行之间的企业性质差异,法官本着平等保护原则,没有因为丹东分行是国有大银行就法外特护,也没有因为船业公司是民营企业就轻视慢待,而是将二者平等地放在法律的天平上,审慎审查了船业公司与丹东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期限延长的原因以及贷款主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实,依法判决船业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彰显了海事司法保障“六保六稳”大局的责任担当。“稳金融”是党中央稳定经济的重大部署,海事司法通过具体的审判活动服务大局责无旁贷。维护金融安全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更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必备内核。法官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全面审查证据,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判决解除借款合同并确定借款人、保证人相应责任,也依法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