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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0年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某山庄诉某区政府、某区农业农村局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案
   发布时间:2021-06-02

某山庄诉某区政府、某区农业农村局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至4月间,某区政府依法为某山庄审批两块海域的使用权,审批处理意见为:某山庄用于魁蚶等品种的公益性养殖试验,用海符合功能区划,且属科研试验项目,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之后某区农业农村局向某山庄发放苗种补助费。2010年,因临空产业园的建设,某区政府依法收回所涉区域的海域使用权,某山庄取得使用权的两块海域均位于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范围。某山庄认为其在取得前述两块海域的使用权后,进行了人工岛礁、拦海大坝等多项投资建设及海域养殖,应取得某区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某区政府及某区农业农村局认为公益性用海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未给与补偿。某山庄于2019年12月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行政补偿应以行政相对人实际投入的损失为标准,确定补偿数额。某山庄主张的拦海大坝及海底造礁并非基于合法审批修建,某山庄对其不享有合法权益,不应列入补偿范围。该海域的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某山庄在用海期间不仅免缴海域使用金还享受政府补贴,其实际投入已通过各种形式的补助、补贴得到弥补,不存在收回海域使用权后有合法权益未得到补偿的情形,故裁定驳回起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引发的行政补偿纠纷,特殊之处在于对公益性用海补偿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海域使用权系使用有限自然资源而需赋予的特定权利。行政机关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申请人从事海域使用的行政许可行为,因此收回海域使用权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其实际投入符合审批的用海方式,才能视为合法投入。本案对公益性用海的补偿提出了解决思路,对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均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对规范行政相对人依法用海发挥了指引作用。

案例撰写人: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