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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0年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王某等45人分别诉某市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职责案
   发布时间:2021-06-02

王某等45人分别诉某市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职责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45人拟进行联合围海养殖开发,分别申请办理30公顷以下围海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审批。王某等45人依照海洋部门的要求提交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某市主管部门对王某等45人下发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见,原则同意王某等45人的围海养殖生产。王某等45人认为其取得围海养殖用海的审批条件已具备,但某市自然资源局认为其未能提供利益相关者的解决方案,故未向某市政府上报审批海域使用权。王某等45人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为其审批海域使用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申请人申请海域使用权,依法应当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权论证报告及专家意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意见、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存在利益相关者的,还应提交解决方案。利益相关者的解决方案是申请海域使用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并不因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核准而免除。王某等45人没有提交利益相关者的解决方案,其围海养殖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域使用许可纠纷。对围海等改变海域一定自然属性的用海审批,应严格遵守审批条件。本案从海域使用审批权主体、审批条件、受理、审查和审核等法定程序出发,对案涉围海养殖申请应否获得批准进行认定,为行政机关依法审批用海及相对人申请用海提供了参考依据,避免海域使用审批权滥用,保护海洋资源,助力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

案例撰写人: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