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某散货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国外仲裁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审查
关键词
国外仲裁 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问题提示
1.海事请求人将海事纠纷提交国外仲裁,但被请求人的财产在中国领域内的,海事请求保全是否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2.海事法院审查仲裁保全案件时,如何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
3.海事请求保全财产的范围?
裁判要点
1.海事请求人将海事纠纷提交国外仲裁,但被请求人的财产在中国领域内的,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海事请求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有属地管辖权。
2.海事法院审查仲裁保全司案件,优先适用专门调整海事纠纷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规定。
3.海事请求保全的财产,不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料以及船用物料,还包括房产、银行存款等其他民事保全财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索引
大连海事法院(2018)辽72财保69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海事请求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太某散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某公司)与被请求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博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太某公司将船舶期租给博某公司,博某公司作为承租人自负全部货物的操作风险和费用,双方约定争议提交英国伦敦三名仲裁员审理。2018年9月4日,船舶在马尔代夫共和国马累港过驳卸货时,因装卸工人错误操作,3号吊车负荷过载进而悬臂掉落在驳船上,抓斗落入海中。2018年12月10日,太某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博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美元。2018年12月19日,太某公司就上述吊车受损事宜在英国伦敦提请临时仲裁,要求博某公司赔偿170万美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太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于2018年12月11日裁定冻结博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美元。同日,法院冻结了博某公司在某商业银行大连分行的银行账户。博某公司提出复议申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该申请。随后博某公司向太某公司提供了担保,法院依法解除对博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措施。
裁判理由
大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国外仲裁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双方当事人都是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事故发生在马尔代夫共和国,具有涉外因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系当事人在履行定期租船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海事纠纷,法院对太某公司提交的仲裁保全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应逐一检索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优先适用排序在前的法律规范。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该公约并未对国外仲裁申请保全的审查予以规范。《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太某公司虽然要将纠纷提交国外仲裁,但博某公司的财产在中国领域内,太某公司提交的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仲裁协议的约束,太某公司依法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财产的范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对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上述规定说明,海事请求保全的财产不限于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料以及船用物料,还包括房产、银行存款等其他民事保全财产;对于其他财产可采取的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太某公司请求冻结博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提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初步证据及担保,法院依法应准许其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