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损害赔偿数额的核定
——许某与毕某、孙某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内河船舶 损害赔偿 数额核定
裁判要点
属于黑龙江水系四类船舶的采沙船,在拆解后无法通过评估、鉴定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其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在被侵权人购置船舶时的价格基础上,参照交通运输部2017年《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确定的内河船舶报废年限进行相应年限折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
案例索引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20)辽72民初948号(2020年9月27日)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0日,许某与案外人张某就属于黑龙江水系四类船舶的“佳X号”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价格16万元。之后,张某按约定将船舶及船舶所有权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等手续一并交付许某。2016年7月10日,许某与毕某签订船舶买卖/租赁合同,约定:“佳X号”采沙船作价16万元售于毕某,于2016年12月末一次性付清船款,如未按期给付上述船款,许某收回该船只,并且毕某按每月1.5万元向许某支付船只租赁费。之后,毕某将采沙船送至孙某处用于河道采沙。毕某支付过船舶价款吗?支付过多少?2019年4月,孙某未经任何人许可,将该采沙船出售给某废品收购站,废品收购站将船舶拆解。许某向毕某、孙某索赔未果,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毕某、孙某船舶赔偿损失16万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判决:毕某、孙某连带赔偿许某采沙船损失14.69万元。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某以毕某、孙某侵害其用于黑龙江水域的采沙船财产权利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本案系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毕某未按合同约定向许某付清采沙船全部价款,许某有权收回该船只,在收回之前该船舶属于许某租赁给毕某使用,毕某有向许某支付租金以及妥善保管船舶的义务。毕某在租赁使用期间未能妥善保管造成船舶损害,应当对许某予以赔偿。船舶实际使用人孙某明知毕某不是船舶所有权人,未经船舶所有权人许某同意,擅自将船舶拆解获利,侵犯了许某合法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采沙船已灭失,无法评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许某2016年5月10日购买该船舶时价格为16万元,该船舶因2019年4月被孙某拆解而灭失,在近三年的时间里,该船舶存在一定程度的折旧。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在16万元购船价格基础上进行相应折旧,较为合理。各方当事人就年折旧率未达成一致,依据交通运输部2017年《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案涉采沙船属于黑龙江水系四类船舶,此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3-39年。参照该规定,法院酌定案涉船舶报废年限为36年,以36年进行折旧,年折旧率约2.8%(1÷36≈0.028)。经三年的折旧,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14.69 万元(16×97.2%×97.2%×97.2%)。
案例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就该规定,在两个“请求”之前均增加了“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就该规定,将“其他方式”修改为“其他合理方式”。民法典针对上述两条款的修改,都属于进一步明确。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权利人也应当依法采取物权保护措施,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时,“其他方式”也应当理解为“其他合理方式”,故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后半句但书的情形,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许某有权要求侵权人毕某、孙某进行赔偿。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计算。“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方法,也被称为差额计算法,计算公式为:原物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原物价值指通常价格,即一般交易的市场价格。财产已经灭失的,残存价值为零,应当认定原物价值为损失数额。案涉船舶已经灭失,考虑已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原物价值,本案参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按照购置价格进行相应折旧确定原物价值,最后核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