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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为群众办实事”案例——评估疫情影响 服务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9-13


 

基本案情

吴某与大连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渔业公司)签订船员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9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9日,工作地点为几内亚共和国。合同期满后,吴某于2021年3月26日回国,产生机票及核酸检测费、隔离费共计 54906元,吴某多次向远洋渔业公司索要上述费用,均被远洋渔业公司以5万余元机票费用太高、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拒绝。吴某起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远洋渔业公司支付遣返费用 54906元。

裁判结果

在开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吴某以远洋渔业公司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服务举措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回国。机票费用高,并额外产生核酸检测费和隔离费,造成遣返费用高,用人单位负担重。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了解到,还有很多船员在国外观望,他们关注着法院是否会支持如此高的回国费用。如果简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进行判决,多数船员可能会持高价机票回国。在疫情的影响下,企业已经出现经营困难,再大量增加运营成本的话,企业将是雪上加霜,这些船员也将面临失业的风险和再就业的困难。为了在维护船员权益的同时,帮助企业在疫情期间保持稳定的经营状态,法院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寻求解决纠纷和保护企业良性发展的最佳途径。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分析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讲明利害关系,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分担了费用,双方都表示满意。该案的妥善处理,对于之后可能发生的其他船员回国费用的处理提供了参照,正在观望中的船员可以在衡量利弊后决定回国或者续签劳动合同,避免类似纠纷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和影响。

大连海事法院始终将把营商环境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将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的评估工作纳入必经程序,把纠纷化解机制挺在前面,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编写:审管办郭华

案例编辑:研究室谭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