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3月,锦州市某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作为甲方与乙方锦州某水路客运有限公司、丙方张某等80条游船船主,签订《某景区游船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约定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的一个营运周期内,由管理处统一管理经营该景区的游船业务,并给付游船船主运营收入每人每年15万元,最迟付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截止2021年3月,管理处已给付每位船主76367.76元。但之后,各方就剩余运营收入给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等7位船主分别以管理处违反管理协议为由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请求判令管理处给付游船运营收入7325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外73位船主与管理处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管理处补充支付每位船主36629.5元。
裁判结果:经多次组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法院判决管理处给付张某等7人各36816.12元。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服务举措:法院在审理中了解,管理协议约定每条游船每年15万元的游船运营收入,是参照前几年单船收入并做适当上浮。7位原告无法接受游船运营受疫情影响收入下降事实,拒绝管理处所提出的协商数额,双方在管理协议约定的付款期满后长达三个月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官详细了解锦州周边地区数次突发疫情对该风景区游船经营的重大影响,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对系列案作出公正、合情、合理的裁判,通过庭前耐心释法说理、裁判文书明晰法理、判后答疑细致疏导等方式,促使各方服判息诉,确保案结事了。虽然法院受理的系列案件只有7件,但与这7位原告具有相同事实理由的游船船主还有73位,群体诉讼随时可能发生。承办法官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案外纠纷给予指导,促使管理处与其余73位船主达成和解协议,并尽快全额付款。为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诉讼纠纷,减少群众诉累,法院在判后向各方当事人提出完善合同条款建议,当事人接受了法院的建议,对给付金额等条款进一步细化,将风险规避做在事前。
案例撰写:锦州法庭戴议宽
案例编辑:研究室谭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