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与渔业厅:
我院审理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众多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虽具备一定风险防范意识,自愿出资为其雇佣的船员购买保险,但在选择险种上存在误区,往往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误当做雇主责任险进行投保,最终在面临索赔时未能避免本欲防范的风险,出现既交保费又未减轻赔偿责任的局面,因为无力承担本可避免或减轻的债务导致无法经营,激化当事双方矛盾,尤其在出现重大海难事故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鼓励渔业发展、分散经营风险、保障雇主和雇员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使从业人员明确各种保险的区别意义重大。
雇主容易混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出险后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属于人身险的一种,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雇员或雇员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所有或经营渔船的雇主如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只能赔偿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其法定继承人,起不到因雇主支付了保险费而减轻雇主赔偿责任的作用。而实践中,由于对保险险种认识上的误区,多数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主观认为其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减轻其责任风险,而实际上根本达不到因此而减轻责任负担的目的,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果常常是事与愿违,往往导致雇主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渔船被法院强制执行,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目的未能实现。
雇主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险,是《保险法》规定的责任险的一种,目前渔船互保协会和部分商业保险机构已开办此项保险业务。雇主责任险的目的是在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后,保险机构根据雇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约定的保险范围内分担雇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雇主可以依据责任保险减轻其赔偿数额,进而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即便雇主自身的经济能力不能完全支付赔偿款项,保险机构也可以依据责任保险直接向受害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
遇到此类案件,我们在为雇主承担本该避免的责任因误投险种未能避免或减轻赔偿责任而感到遗憾的同时,尽可能宣传、讲解相关保险知识,但毕竟是面向个案的当事人,只能是杯水车薪。
贵厅是全省渔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范围内的渔业工作,并下设众多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有向广大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广泛宣传相关保险法律知识的优势和便利。因此,特建议贵厅向广大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予以宣传和引导,向他们说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消除他们对保险险种的误判误投,根据保险自愿的原则,积极鼓励投保雇主责任险。同时,也建议贵厅在适当的条件下研讨建立渔船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最终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与渔船有关的保险制度。我院也愿意与贵厅协作,在办案过程中继续加强对相关保险法律知识的宣传和研讨。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