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时 间:2022年1月27日13时30分至14时18分
地 点:大连海事法院锦州法庭
案 号:(2022)辽72民初45号
案 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审 判 员:王永伟
书 记 员:陈惠婧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宋文彬,男,满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围屏乡围屏村。(出庭)
被告:李晓峰,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网户乡新立村。(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颖(被告妻子),女,1969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网户乡新立村。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出庭)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大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2)辽72民初45号原告宋文彬与被告李晓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大连海事法院审判员王永伟主审本案,书记员陈惠婧担任记录。
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即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供证据,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诉讼义务,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等。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87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按年利率10%计算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书面起诉状。
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变更、放弃的?
原告:没有。
审:原告,你主张要10%的利息的依据是什么?
原:没有合同和口头约定。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我找他是年工,他给我干了没到一年,我就不能付他工资,因为他违约在先。
审:被告,双方是否有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关于提前下船的约定?
被:没有。
审:被告,刚才原告起诉状上陈述的上船时间、下班时间、工资标准、给付金额、尚欠金额是否准确?
被:准确。
审: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被告对自己的答辩均应向法庭提供证据,首先由原告逐一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所证明的事项。
原:证据一、2020年8月23日下午2:36我与李晓峰妻子的通话录音。证明事项:证明我跟她要钱,她以各种理由就不给我钱。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是我本人的录音,对录音真实性没有意见。
审: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证据二、2020年6月10日幸福女人微信转账给我和李玉杰1000元截图,每人500元。证明事项:证明她给我支付的工资500元。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
审:原告,当时你们讲的是一年吗?
原:当时讲的是一年。
审:原告,为什么中途下船?
原:7月5日我在葫芦岛乔素红码头,早起回来卸网,剩我们四个人长期工夫,在船舱出来向被告妻子支钱,他妻子说支钱没有,不干你们几个就下船。之后我们几个就回机舱了不干活了,就这种情况。李晓峰船长,在舵楼里喊下边的工夫开缆绳,到海里去吊锚,呆了两三天,之后就回绥中南山港了。到南山港我和李晓峰呆了一天,船长和船长妻子第二天找我和李玉杰,就商量让我们俩下船,剩余的工资到8月8号给我们俩支付。后来找他就没有结果了。
审:被告,你家的渔船船号是多少?
被:冀曹渔0336。
审:被告,刚才原告关于就是下船那个过程,是否准确?
被:不准确。我的船5月10日让黄骅渔政给我逮着了,因为禁渔期捕鱼,渔政给我憋了1个月零30天,连渔政罚的加上托人际关系花了30万元。当时我手里已经把钱都花没了,休渔期上坞必须得给人家拿钱,当时我手里没钱,我说出几潮海就给他们拿点,给他们那个两万、三万的。那天卸网他们就逼着我给他们每个人三万块钱才给我出海,当时我说了我没钱,渔政罚了我30万元,我打几潮挣钱就给他们拿。他们四个不干,非逼我拿3万,扣着我船,不让我船出海,当时我在老明中介找了四个临时工夫,他四个不让扣着我船出海,我把这四个临时工夫都打退了。他四个扣着我船不让船出海,我就把船提到南山港,船回到南山港他们四个还在船上打无赖不下船。他们四个还威胁我要不给他们拿钱就举报我,说我船是三无船只。但是我并没有答应他们8月8日给他们拿钱。因为咱们都知道休渔期一直到9月1日,8月8日我船还没出海,我怎么给他拿钱。所以他说的一句都不是事实。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原:没有。
审:由被告逐一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所证明的事项。
被:没有证据出示。
审:原告、被告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的?
均: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他说我们四个逼着她拿三万块钱,这事根本就没有。上码头问她,我们就跟她说一个人给我们拿个7000或者8000的,她说一人拿3万纯属谎言。我和李玉杰在南山港下船的时候被告李晓峰还有他的妻子,是不是你们两个人求我和李玉杰下船,当时答应8月8日给我们俩工资。当时你俩还要拿笔写欠条支付给我和李玉杰的工资。李玉杰心软就没让李晓峰写欠条。
审: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我找他俩都是年工,没给我干到一年,为什么要支付他工资。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请求审判长依法判决。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我找的年工,他毁约在先,我还得问他要违约金呢。
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鉴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现在宣布休庭(敲法槌),双方当事人阅笔录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