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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公开
(2022)辽72民初1号法庭笔录
   发布时间:2022-03-28

大 连 海 事 法 院

庭  审  笔  录(第一次)

(2022)辽72民初1号

案    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时    间:2022年1月12日09时00 分

地    点:大连海事法院鲅鱼圈法庭

审判人员:审  判  员:巨乐(承办人)

                 书  记  员:朱永成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内容略)。

?:(敲法槌)大连海事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营口敬和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原告:营口敬和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营口华海国际物流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琦,系总经理职务。(未到庭)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系辽宁哲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到庭)

被告: 营口新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闽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方国,系经理职务。(未到庭)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通、甘红霞,均系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赵到庭)

?双方对彼此的身份有无异议

均:没有异议

?各方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均:无异议

?上述出庭人员的身份经本庭核对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可以参加本庭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庭已对参加本次庭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对,上述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大连海事法院审判员巨乐依法独任审理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朱永成担任法庭记录。

?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即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供证据,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听从审判长的指挥等。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各方是否听清楚了?

   均:听清楚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认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等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同时应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各方是否申请回避?

均:不申请回避。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告中途退庭的,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的,按照缺席审理。均是否听清楚了?

均:听清楚了。

?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变化,被告答辩意见有无变化

均:没有

?上次庭审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我们在市场有两种选柜的方式,如果是重柜回货是被告在市场上选择适格自己货物的箱体承担自己的货物,如果是空柜装货的话是船务公司提供的,船务公司有义务提供适合装载本次货物的箱体,重柜回货是被告自己在市场选择箱体将货物装箱直接封箱,这个过程中原告是无法检查和控制箱体是否适合的,虽然被告是在装箱前就订舱了,但是订舱时的集装箱号是未知的也是未填写的,只有被告选择箱体后箱体信息才是完整的,根据双方之间的提柜方式可以看出选择适货箱体的责任在被告,而原告在市场上投放适合各种货物的箱体被告如果选择按照集装箱就应该选择适合承装液袋的箱体,因被告没有选择适货的箱体导致液袋泄露产生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集装箱是原告实际承运人所有的,有义务提供适载货物的箱体,退一步而言在货物2021.3.6日17点27份进入码头备位,出运的时间是2021.3.9日9点40分,此时在码头已经集港4天左右的时间,承运人此时也完全知道货物的品名、数量等信息,如果承运人认为该集装箱不适载可以完全更换,或通知被告进行更换,该集装箱货物并非由公路直接到码头上船承运。在上次庭审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之所以发生本案的事故是因为集装箱在码头吊装可运输中发生了新的碰撞,并非是因为集装箱在载货时不合格,根据原告提供的公估报告也说明碰撞到时集装箱壁出现尖锐本分刺破了液袋才发生了泄露,与起运装货时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原告有无补充证据

原告:企业之间的QQ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主张船期损失229691.05元的计算方式及依据.

被告:真实性 没有异议,但对证明事实有异议。这个证据是属于承运人自述的证据,并没有相关的文件和船舶数据进行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船舶碰撞若干解释的规定中,关于船期损失是按照前后两个航次的盈利进行计算。关于相应的费用,重油或轻油根据前后两个航次轮机日志、船舶的主机和辅机的功率计算以后进行相应的扣减,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对上述的每个单项应发生的金额只是进行口头上的表述,不能证明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且又是作为承运人自我陈述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

原告:该损失是原告方已经实际向涌泉支付的赔偿数额,并且该损失与公估报告中的损失数额是相一致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且已实际发生,代理人向市场询价,公估报告汇总记载的相关船期损失是符合市场的普遍价格的,如果被告认为该损失数额不具有合理性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否则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你的船期损失主张的数字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前后两个数字相加的么

原告:是的。

?你们是怎么计算的这两个数字

被告:公估报告是将航海日志和航次租船合同附在其中的,原告说的向市场询价是与船期损失计算方式的公式相违背的,因为每个船舶的油耗、航速、静载货吨是不一样的,不可能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认出准确船期损失的数额,而在原告的计算中已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显然不是从市场询价中得出的。

原告:庭后计算过程提交法庭。

?被告有无补充证据

被告:我们没有补充证据,但是此前我们向法庭提交的关于就是说船舶碰撞集装箱是碰撞产生的,印记是新发生的,我们是提供了一个照片打印件,本次我们将照片提供给法院,就证明就是运输过程中是因为新的碰撞才产生的集装箱破损。

?一个提单上是三个集装箱,另外两个到目的地了吗

被告:是的

?案涉的集装箱受损了之后又返回来营口港所把一部分集装箱卸下来,进行了一个可能是清洗作业,之后又把集装箱又装回船上,是不是在继续运输,运输是这么过程。卸下来的过程当中,这提单项下的另外两个集装箱是不是也一并卸下来了

被告:是的,但是另外两个卸没卸我们不知道

?有没有对另外两个集装箱进行重新装箱,装箱工艺与破损的集装箱还是一致的吗

被告:是的

?船不论最终责任主体是谁,船最终被污染返回营口港进行清洗作业,然后又重新出发到目的港,这个期间必然会发生一个船期损失,双方是否认可?

被告 :这个是认可,但是因为是泛亚对货物破损的错误他认为当时箱内有油,以为是另外一家的货物漏了,后来才知道是我们的货物漏了。

?你认为船期损失的合理计算方式是什么

被告:我是因为我们不承担。但是发生船期损失是事实的,但是计算需要具体的公式

?原告主张航行时靠泊时不同的损失,然后航行时是3月9日13:10,至3月11日21点,然后靠泊时是3月11日21点至3月14日22:15。对这个事实认可吗

被告:这个应该是没错的。

?双方有无互相发问

原告:没有

被告:在原告上次举证中,在赔偿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不符,而且这两个汇款都是在同一天发生的4.18日,我们认为原告和涌泉是属于关联公司,既然汇款当天就应该按照汇款金额结算而不应该再确认。实际已经支付了25万多,再支付了4万多。当时对清洗费用码头减了3万元,但是他们之间仍然按照原来的和解金额进行结算完毕的。清污费用是154000元,码头实际收取125000元,在赔偿协议中仍然按照154000进行签订协议,支付了46万元,实际上支付了43万多,我们认为这个协议没有真实发生而是为了本次诉讼。时间是在4.28日发生的。

原告:不管原告和涌泉是什么关系,但是涌泉已经向中远海实际支付了损失,这个事实是存在的。

原告:补充一份证据照片,在被告在绥化装货时给我们发送了一张集装箱外观和内壁的照片,其中是箱体没有任何焊点和铁锈,后来发生问题集装箱有破损的情况我们怀疑他们给我们发照片的时候与实际装货的不是一个箱体。不可能存在被告代理人所说的我们能够让他们去更换箱体。

被告: 我们当时一共走了三个集装箱,将部分发送也是正常的。第一个能看到箱号,第二个和第三个看不到箱号,是我们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给他们的

?能看到箱号的照片是出险的箱子吗

被告:原告要提供作为证据的看不到箱号

原告:虽然看不到箱号但是这三组集装箱都是被告发给我们的,即使没有集装箱号也可以证明就是案涉的他们要的。

?被告你方是否确认是因为本次涉案的集装箱发给原告的吗

被告:是我发送的。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没有新的补充,同之前的辩论意见

被告:1浅海83轮当时在烟台海域附件之所以返回营口港是因为泛亚公司对泄露判断错误,糖浆不属于污染物完全可以继续航行或者到烟台港进行处理,但是当时泛亚认为是该批货物中油类货物泄露导致,当时将所有的有油类货物的货主叫到货物现场处理的,因此船期损失是泛亚公司单方造成的,本次庭审中原告补充的船期损失计算是泛亚公司单方陈述没有依据。

?法庭辩论结束,最后陈述

均:没有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庭后调解

?庭后调解

?下面宣布休庭

?各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