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和辽宁海事局都是海上执法部门,在扣押船舶、调取诉讼案件相关证据需要海事局配合的情况较多,2014年10月8日我院就辽宁海事局所属部门不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不依法协助行为,向辽宁海事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辽宁海事局及所辖各海事局相关部门积极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对法院依法调查取证予以密切配合,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完整的调查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予以盖章确认。对此,辽宁海事局十分重视,12月中旬,邀请我院法官在其举办船舶登记业务培训班期间,讲授相关法律要求。
根据辽宁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的要求,我院法官从《海商法》、《物权法》等法律对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船舶物权的规定到我国船舶扣押和拍卖制度,再到相关部门协助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指出船舶登记和管理部门如果不依法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不及时做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将会面临被相关当事人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和受到司法处罚的后果。
辽宁海事局船舶监督处负责人说,通过本次讲授不仅听到了法学理论、审判案例,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更加明白船舶登记工作责任重大,来不得半点马虎大意。
责任编辑:谭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