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
公告
(2022)辽72民初916号
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盖州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告盖州市白沙湾渔港有限公司、王居林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 系 人:巨乐,大连海事法院鲅鱼圈法庭法官
联系电话:0417-6222477
联系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蝴蝶泉路与昆仑大街交叉口海事法庭
特此公告。
附:民事起诉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盖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红旗大街。
负责人:杨军,局长。
被告:盖州市白沙湾渔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归州办理处归州村。
法定代表人:王居多。
被告:王居林,男,满族,1966年7月21日生,住盖州市归州满族镇归州村6号217。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填海工程造成海洋生态损失2360.37万元,进行填海海域恢复需要补偿费18198万元以及填海工程拆除3年恢复期间的海洋生态损害费用924.8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在营口市浮渡河入海口北侧海域陆续填海,并用于码头建设,被告违法填海行为盖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5日委托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违法填海工程自2009年建设以来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填海工程造成海洋生态损失2360.37万元,进行填海海域恢复需要补偿费18198万元以及填海工程拆除3年恢复期间的海洋生态损害费用924.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特提起公益诉讼,请依法保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
原告:盖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