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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公告
和解公告(2022)辽72民初704号
   发布时间:2022-10-08


大连海事法院

公告

 

(2022)辽72民初704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大连海警局与被告刘宏伟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武寒霜,大连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

联系电话:0411-82759502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80号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和解协议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大连海警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刘宏伟,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船主,现住辽宁省丹东市。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刘宏伟赔偿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62442 元;2.判令被告刘宏伟赔偿海洋生物永久性损失20814元;3.判令被告刘宏伟承担鉴定评估费5000元;4.判令被告刘宏伟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20年8月21日2时许,刘宏伟为获利组织“辽庄渔65666”、“辽庄渔65667”号船于伏季休渔期出海。2020年8月22日15时许,大连海警局31601舰在38°12' N,123°16' E附近查获该两艘作业渔船在海洋岛海域通过双拖网方式捕捞鳀鱼。经核实,两艘渔船上所载鳀鱼及返港时倾倒鳀鱼共计12840公斤(为逃避处罚两渔船在押解返港途中分别向海里倾倒鳀鱼6000余斤)、 鱿鱼30公斤。经估价,上述渔货物价值共计20814元。经专家鉴定评估,刘宏伟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62442元,其违法行为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刘宏伟违反国家关于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的相关规定,为谋取个人私利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仍组织两艘渔船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经专家鉴定评估,其违法行为造成海洋生物永久性损失20814元和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价值62442元。刘宏伟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等规定,被告刘宏伟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原告作为海上维权执法部门,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的监管职责,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代表国家通过诉讼方式对侵权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系对刘宏伟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原告依法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

 

 

原告:大连海警局  

2022年3月30日  

 

 

和解协议

 

原告:大连海警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海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贵武,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昊,大连海警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泽,大连海警局工作人员。

被告:刘宏伟,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船主,现住辽宁省丹东市。

原告大连海警局于2022年5月26日对被告刘宏伟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大连海事法院立案号(2022)辽72民初704号。双方现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刘宏伟于2022年11月15日前赔偿海洋自然资源损失20814元、海洋自然资源修复费用62442元(支付至大连海警局指定账户);

二、刘宏伟于2022年11月15日前支付评估费5000元(支付至大连海警局指定账户);

三、刘宏伟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件受理费2006元,由刘宏伟负担。

以上和解协议,经原告、被告签章后生效,共同提交大连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