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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
对涉海保险公估报告的司法审查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3-03-02

对涉海保险公估报告的司法审查及建议

鲅鱼圈法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巨乐


摘要

随着海上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货运险作为降低航运风险的有效手段成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标配。货物出险后,为了提高保险理赔的质量和效率,保险公估行业应运而生,并于近些年欣欣向荣。保险公估人站在独立第三人的角度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制作保险公估报告,使保险公估报告成为海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然而,司法实践中保险公估报告亦备受质疑。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2号》《保险公估基本准则【2018】21号》为依据,结合近五年笔者审理的相关案件,通过对保险公估报告部分司法统计数据的展示、对案件审判中证据采信事由的剖析、法院对公估报告司法审查范围的说明等路径,找出保险公估报告备受质疑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关键词

海事审判 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人 司法审查 司法建议

一、对保险公估报告相关数据的司法统计情况

从笔者近五年审结的案件情况看,保险公估报告经常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及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这三种案件类型中作为证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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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类型和数量上来看,上述案件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案件类型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均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所提起的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纠纷。与保险公司代位请求赔偿无关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一般不存在保险公估报告作为证据的情形。上述表中显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估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的占比是84%。可以看出,公估报告是保险公司在货物出险后查勘定损的重要手段。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已将对货物的查勘、定损、理算、残值处理等业务从保险公司主营业务中剥离,交由保险公估人单独处理。保险公估人通常是具有保险公估资质的公司法人。最终是否理赔、理赔多少与保险公估人作出的公估结论具有重大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对保险公估人具有强烈的依赖,反之亦然,保险公估人也是依存保险公司存在的。

2.公估报告指向的标的均为货物,并不针对人身。对于人身损害,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与货物出险的评估和理赔完全是不同途径。另外,在笔者审理过的案件中,尚无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出具保险公估报告的情形。

3.均发生于非涉外案件中。国内保险公估行业发展较快,日益成熟。得知出险后,保险公司都会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估人到达现场进行查勘,之后保险公估人再根据查勘结果、残值处理等情况制作公估报告,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作业流程。涉外案件中,货损事实、货损原因、货损程度的证明,往往由当事人聘请专门的国际性检验公司进行,例如SGS。国际性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更容易被外方当事人所接受。

4.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公估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的占比不高,仅为31%。主要原因是:首先,提起诉讼一方往往是被保险人,起诉事由往往是认为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在这类案件中,多数保险公司没有规范履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义务,导致没有形成公估报告或者没有形成规范的公估报告,故无此方面证据提交法院。其次,即使形成了公估报告,因公估报告结论对保险公司不利,保险公司也未向被保险人出示公估报告,被保险人无法将之作为证据,保险公司更不会将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提交法院。第三,被保险人手中无完整的公估报告,有时仅有一页“现场查勘记录”,该“现场查勘记录”的获得也是因为需要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签字才交给被保险人。

二、对保险公估报告的采信情况及审查内容

保险公估报告属于民事诉讼证据,性质上属于鉴定意见,其证据效力需要法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一)对保险公估报告采信情况

在25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对保险公估报告采信情况的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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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件判决案件中,14件案件将保险公估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全部采信率为78.5%,部分采信率和不予采信率为21.4%。数据表明公估报告的采信率比较高,保险公估人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作出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高于普通书面证据的证明力。需要说明的是,公估报告的高采信率,不代表报告是完美无瑕的,即使是全部被采信的公估报告也存在一些非重要的瑕疵。下面引入部分案例,对保险公估报告部分采信及不被采信的原因加以简要分析。

案例1:营口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被部分采信。

原因分析:货损原因方面,公估报告忽略了集装箱箱壁存在破损、雨天、淡水区域运输的因素,货损原因分析不够全面与客观。

案例2:郑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未被采信。

原因分析:未附公估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无公估机构印章,无检验人资质证书,无检验人印章或签字,真实性未被认定。

案例3: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未被采信。

原因分析:公估报告查勘时间和地点与案涉轮船卸货时间和地点相隔甚远,所查勘的结果为货物到目的地仓库仓储后的状态,不能反映船舶卸货当时货物的状态。公估报告公估结论丧失了时效性,不能作为认定货损数量程度及价值的依据。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方式

对保险公估报告的审查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书面审查。保险公估报告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法院主要通过审查以下内容予以认定:保险公估活动依据的原则、手段、评估和计算方法是否科学;现场查勘情况及事故原因调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损失核定是否客观、科学、合理;有无对足额投保、重复投保、保险竞合、第三者责任及追偿等情况的分析;保险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理算的建议是否科学、合理;保险公估结论的作出依据是否充分;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保险公估机构印章、公估报告出具日期、公估报告附件清单等要件是否齐备。

2.庭审质询。法院主要对保险公估报告进行前述内容的书面审查。在当事人对公估报告有异议时,或者法院为了查清相关案件事实认为有必要时,法院也可以通知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询,其在法庭上应当就公估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法官的询问。当庭答复有困难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如果拒绝出庭的,该公估报告将不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旦出现拒绝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形,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接受质询的人员予以处罚。公估人履行出庭接受质询义务,有利于增加法官对公估报告所载内容的深入了解,有利于提升公估报告的采信率。

三、保险公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建议

从前文的司法统计数据和采信情况看,多数保险公估报告均被法院采信。不过,即使是被全部采信的公估报告也存在一些问题或瑕疵。现将法院认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改进建议简述如下。

(一)问题

笔者审理案件过程中接触到的保险公估报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公估报告未附保险公估人的营业执照、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2.公估报告存在重要信息错漏现象,例如对货损状况描述模糊,遗漏货损数量。

3.公估报告所做结论依据不足,例如在货损价值、货损原因分析、残值处理中丧失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完全依附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意思制作公估报告。

4.公估报告中部分署名人仅单纯署名,并未实际参与公估活动,部分公估报告仅1人署名。

5.保险公估报告出具不及时,往往是进入诉讼后,才应保险公司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公估报告。

6.公估报告无出具日期或虚构日期。

7.保险公估人仅指定1名人员承办公估业务,或者聘用或指定不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公估业务。

8.部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表现在公估报告制作水平不高,例如对于货损原因的认定,缺乏论述且未附相关理论和事实方面的依据;出庭接受质询的公估从业人员对勘验情况了解不全面,当庭陈述不准确。

9.部分检验公司在未依法取得保险公估资质的情况下,实际从事了保险公估业务并出具报告。

(二)司法建议

1.保险公估人应当谨慎指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事公估业务。对于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人应当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不应当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保险公估机构印章。

2.保险公估人应当加强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估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并且建立完善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3.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从事公估业务。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公估行为和公估结果的非法干预;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对公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公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保险公估人应当按时向委托人出具公估报告。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在勘验、评定、估算的基础上形成公估结论,及时编制公估报告,按时向委托人出具公估报告。根据《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规定,保险公估人无义务向委托人之外的人员出具或送达公估报告。

5.公估报告书应当规范完整。应附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信息、营业执照、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署名公估人员的联系方式、所加入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信息。

四、结语

保险公估人开展公估业务虽然以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但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客观、公正、公平地从事公估业务,其执业活动既不受委托人的干涉,更不受其他保险当事人的影响,因此公估机构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其所出具的公估报告相比于一般书证、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应秉持此种职业荣誉,严格按照《保险公估基本准则》履行公估职责,规范制作公估报告,以进一步提升保险公估报告的采信率,促进保险公估行业乃至保险行业的科学、规范、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