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对接国家战略,推动港航企业健康协调发展,大连海事法院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集团所属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港集团有限公司、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港(集团)公司等建立协调交流机制,为港航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海事海商司法服务,为辽宁自贸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0月24日,双方举行了协调交流协议签字仪式,营口港集团党委副书记仲维良、副总经理王来、绥中港集团总经理曹应峰、营口港务公司副总经理赵明阳、沈阳港集团总经理李昆、盘锦港集团总会计师刘永顺、营口港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马英姿、大连海事法院副院长侯树杰、鲅鱼圈派出法庭庭长王希平、研究室副主任曲楠楠、鲅鱼圈派出法庭刘丽萍、巨乐、高士强等参加了签字仪式。
仲维良副书记指出,营口港集团正处于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历史时期和“做大存量、转型升级”的关键节点上。由于港口法律风险意识不强,营口港集团海事诉讼案件明显增加,仅近三年,大连海事法院审理营口港涉及海域污染、海域征收、港口仓储、船舶物料供应等案件21起,涉案金额约6.7亿元。海事法院的司法职能拓展到港航企业,必将有效遏制和减少涉港矛盾纠纷的发生,为营口港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侯树杰副院长指出,营口港是辽宁乃至东北地区的重要港口企业集团和货物运输港,拥有既在“带”上又在“路”上的区位优势,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强大动力。海事法院作为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力量,需要更加自觉,更加主动的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此次签署的《大连海事法院与营口港集团有限公司协调交流机制》,是我院拓宽司法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司法实践交流的良好途径,为深化双方的协调交流搭建起制度化的新平台。大连海事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好、丰富好、发展好协调交流平台,为港口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合力推动海事法治建设。
为延伸和创新海事司法职能,保障协调交流机制运行顺畅,大连海事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提供海事法律咨询服务。建立海事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为港方提供海事法律咨询服务,加强法律指导,预防和提示法律风险。二是建立巡回审判点。扩大巡回审判范围,选取合适案件在营口港现场开庭审判,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直观性。在审理涉港案件过程中,发现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可通过司法建议促进港口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三是建立港口业务实践基地。建立法官港口业务实践基地,定期开展青年法官港口业务实践活动,通过专项调研、业务培训等方式推动海事司法理论与实务结合。四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双方共建诉调对接平台,建立诉前联调机制,最大限度整合司法、行业组织的资源,力争将涉港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努力实现从“化讼”到“少讼”和“无讼”的转变。五是建立专题法律培训机制。对港方业务主管人员开展关于海上运输、港口仓储保管、保险及海域污染、港口作业等方面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题法律培训,通过“以案说法”规范港口作业流程。六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涉及港口的海上事故、油污损害等重大事件,港方可提前通报,双方酌情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引导事件通过法治方式解决。在审判及执行工作中,涉及到扣押、拍卖港口停泊船舶、港口监管货物的,港方配合海事法院提供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