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端
电脑端
详情页
思想荟萃
参加2019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高峰论坛的体会与收获
作者:贾正昌    发布时间:2017-07-02


622日,2019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高峰论坛在上海举行

一、会议情况介绍

本次会议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主办,会议主题是新时代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的挑战、创新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与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参加了论坛并发表了主旨演讲,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中国海仲的海事仲裁员、资深法官、专家学者、海事律师和航运实务人士等30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围绕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海事司法的发展与借鉴、中国海事仲裁的发展与实践、“一带一路”海事司法与仲裁热点问题解析与实务、“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当事人对争议的风险控制与应对策略等四个议题展开讨论。侯副院长受邀主持了大会的第一议题“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海事司法的发展与借鉴”。

二、会议成果

(一)依法支持仲裁事业发展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推动与尚未参加《纽约公约》的沿线国家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要探索完善撤销、不予执行我国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统一司法尺度,支持仲裁发展。实行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的工作机制,确保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统一。要探索司法支持贸易、投资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方法与途径,保障沿线各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协定义务的履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纠纷的仲裁解决。

(二)部分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仲建立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海仲委先后与上海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签订了《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对法院委托仲裁机构调解的原则、调解启动方式、调解阶段、调解员选定、调解期限等达成了一致。与《备忘录》配套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规则》明确,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八类海事纠纷被纳入委托调解范围。广州海事法院将当事人诉至该院的上述海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进行调解。法院在收到诉状、立案受理之前,或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之前,或开庭审理之后判决作出前,均可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并经法院依法审查后可裁定准许撤诉或出具调解书;如当事人达成由海仲委华南分会仲裁的协议,也可向法院申请撤案并申请海仲委华南分会以仲裁裁决的方式予以确认并结案。调解不成的案件,海仲委华南分会需及时反馈法院,法院应及时作出审理判决。

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的意义:一是委托调解“高效省时、保密灵活、不伤和气、费用低廉”的优势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能有效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高度促进了海事司法和海事仲裁的深度良性互动和信息交流沟通,并能够充分发挥海事仲裁员仲裁经验丰富、专业技术领域齐全、航运界彼此认同等“专家仲裁”特色和优势。

尤其是在诉讼中当事人会对法官调解案件有所顾忌,担心如果调解不成,法官已经知道各方当事人的底线,有可能会利用从一方当事人处得知的信息作出对另一方不利的裁决。而将诉中案件进行委托调解,则可以完全打消当事人这方面的顾虑。二是委托调解机制高度促进了海事司法和海事仲裁的深度良性互动和信息交流沟通,在充分发挥中国海仲仲裁员仲裁经验丰富、混业技术领域齐全、航运界彼此认同等“专家仲裁”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提升中国海仲的仲裁服务水平,增加中国海仲的受案量,扩大中国海仲的影响力,从而推动中国海事司法水平和体制的完善和提高。

(三)海事法院的工作创新带给我们的启示

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谢振衔介绍了上海海事法院的做法。

1.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在中国参与诉讼时,授权委托材料需要经过公证认证诸多环节,短则数周,长则数月,手续繁多且耗时费力。在上海海事法院,一份“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就可将诉讼代理权授予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律师,有效提高审判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上海海事法院于2015年首次推出了“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由国外总公司一次性地把在我国境内的海事诉讼代理权,授予其中国的分支机构或律师,在授权有效期内,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涉及该当事人的诉讼,不需要重复进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可以由境内分支机构或受托律师代表该国外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据统计,自上海海事法院推行“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委托”做法以来,已有上百起案件成功适用,有效破解涉外海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障碍,节约了企业的诉讼成本,提高了海事审判的效率。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