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请您在申请执行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 执行申请书原件一份
2. 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2.2. 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
□ 被申请人的足以与他人相区别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3.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3.1.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
由本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文书,请提供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经二审审理的,请提供省法院裁判文书原件。
3.2.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生效证明书原件(调解生效的须提供送达回证复印件)。
4.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4.1. 授权委托书原件
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授权委托书还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
4.2. 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和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属于该辖区的证明材料原件。
□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5. 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在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须提供保全执行情况材料(如《民事通知书》)的复印件。
6. 送达地址确认书
填写申请执行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