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恢复执行须知
1、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原中止执行裁定书,以及原裁定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已消失的依据;
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
2、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
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3、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的情况;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被执行人的下落等。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