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性授权委托书
概括性授权委托书(推荐文本)
(仅限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委托国内公司使用)
致: 大连海事法院
委托人:A公司(正式英语名称)
受托人:B公司(正式英语名称)
主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诉讼授权问题
我们,A.公司,在此确认并授权B公司,代表委托人委托律师或者由其本人全权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海事海商诉讼相关事项,具体授权包括下述事项:
1、提起诉讼及其他索赔、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起草、准备并提交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签署并接受各种司法文书;
3、参加法庭审判、庭前会议、听证会或其他各种会谈;
4、应诉、答辩;
5、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6、进行调解、和解;指定银行账号代为支付或接收相关款项;
7、提起反诉、上诉、申诉,申请复议等;
8、申请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等强制执行;
9、代为出席并参与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或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法律程序。
除非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时,对尚在进行中的诉讼,本授权的效力延展至相关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止。
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于 年 月 日,特此证明。
A公司
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