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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商海事诉讼起诉指南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量:

    (一)  起诉应符合的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

    4、  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本院管辖。

     

    (二)  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  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份提交本院,副本的份数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起诉状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由“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  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是指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及纠纷属于本院管辖的证据。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3、  原、被告等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交被告身份材料复印件;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被告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法院对邮寄立案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异议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应现场提交起诉材料。

    4、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及律所公函;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的,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并由公司盖章。

    5、  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6、  当事人“胜诉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

    填写当事人“胜诉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提供用于接收“胜诉退费”的银行账号,并明确是否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三)  涉外、涉港澳台诉讼注意事项

    1、  当事人从外国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外国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  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3、  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如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

    4、  境外诉讼主体可向国内公司出具《概括性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公司代表其委托中国律师或者由其本人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海事海商诉讼相关事项(推荐文本可在本院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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