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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辽72民初284号法庭笔录


    发布时间:2022-08-10    浏览量:

    庭审笔录

    时  间:2022年3月16日10时00分至11时25分

    地  点:大连海事法院锦州法庭

    案  号:(2022)辽72民初284号

    案  由: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审  判  员:王永伟

    书  记  员:吕晓凡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朱宝良,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古塔区西街里1号。

    负责人:于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详见书面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大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2)辽72民初284号原告朱宝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大连海事法院审判员王永伟独任审理,书记员吕晓凡担任记录。

    在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即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提供证据,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诉讼义务,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等。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听清。

    被告:听清。

    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因此次事故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3443.96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书面起诉状。

    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增加、变更、放弃的?

    原告:没有。

    审: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理由,保险公司做以下答辩:首先原告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客观事实是属实的。那么根据该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提供的水路运输服务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责任。那么现原告是该船的驾驶人员因汽油泄漏引起火灾导致原告受伤,原告不符合保险责任的保险赔偿人的范围内。原告不属于旅客,是它是属于驾驶人员,不符合保险责任的的保险人赔偿的范围。所以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另外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本案是因原告在驾驶船舶时,因汽油泄漏引起火灾,造成原告受伤,那么对于该事故原告存在重大过失,而且原告的身份是驾驶人员,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原告的诉请及被告的答辩发言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和游艇驾驶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人身损害事件,保险公司应负有赔偿责任?二:对于事故发生,原告是否具有重大过失?

    审:针对本庭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是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补充。

    被告:没有补充。

    审: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被告对自己的答辩均应向法庭提供证据,首先由原告逐一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所证明的事项。

    原:证据一、沿海小船船检检验证书,新锦笔游快35号。证明事项:证明乘客定额船检证书上定的是11人,加上船员1人,我船乘客定额至12人。

    审: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证据二、国内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及国内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2021.3.29.)。证明事项:证明投保单核定人数12人,且我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对我负责。

    审:原告,你在起诉的时候提交了你的船舶国籍证书,还出示吗?

    原:出示。

    审: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证据三、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就是驾驶证)。证明事项:证明案涉船舶合法运营,且我是船舶驾驶员。

    审: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证据四:住院病历一份和医药费票据14张,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2页,总金额为33443.96元。证明我因事故受伤的事实。

    审:原告将证据原件一并交给法庭和被告核对。

    审:被告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客观真实性没有异议。投保单中记载的船舶核定载客数按照正常的这个约定应该是包括驾驶人员的。就像出租车它核定载客数5人也是包括驾驶人的,但是原告所投保的是国内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那么根据该保险的保险条款中,只是对旅客在乘坐原告的游艇时所造成的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责任。所以原告所投保的险种并不包括船舶的驾驶人员。证据四,对原告提供该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原告受伤不属于本险种的保险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原:还有一个证人刘帅,证明事项:证明我这个船的船检证书,游客11人,保险单上显示12人,是包含驾驶人的。

    审:证人刘帅到庭作证。

    证人:刘帅,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生,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港北10巷27号,身份证号:210701198307169215。

    审:刘帅,大连海事法院今天在原告朱宝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不得作假否则的责任。你是否听清?证人作证保证书是否你亲自签署?对于上面的内容和相关的责任你是否清晰了?

    证人:清楚,是我本人签署。

    审:证人,原告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国内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你是否参与和知悉?知道你把当时投保的是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法庭做一陈述。

    证人:参与了。我们船上保的国内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就是经我手办的。然后我当时跟他办的时候我说我们的船是一个游客,加上一个驾驶员一共是12个人的保险,,我说你就按照这个办,但是上边给我出完保单的时候我也看了,看来上面就是给我出那个单子,我问他了在这上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属于一些包括驾驶员的文字。他跟我说没事,反正就是说一直他给我出具保单里边就是包括12人,其中包括驾驶员,因为我们是按照船手续上面做的保险,存手机上边就是11个游客,加上一个驾驶员,他的保单就给我住的12个人,反正是上面回复的就是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

    审:你是就办理了案涉船舶保险还是还有别的船舶一起办的?

    证人:通过手机和保险公司一共办理了38艘游艇的保险。

    审:你是怎么签署的保险单?

    证人:保险公司给我拿了保单一个一个签字的。

    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保险的性质、保险的责任和除外免除条款对你进行过告知没有?

    证人:没有。

    审:你代办这个游艇保险的业务几年了?

    证人:就去年开始的。

    审:去年整个的过程中你记得你签过什么字?

    证人:在保单上签过字。

    审:他就是保险条款的话让你看着给你告知了吗?

    证人:保险条款是有一个现成的,承保单背面有一个。写的什么东西也是在纸张保单上面看出来的。

    审:投保人不是你,而你做具体的业务的话,委托方是哪个公司委托你办的还是说这间人委托游艇的主人当日委托你还是说哪个公司及其委托你?

    证人:就是属于游艇个人的,不属于公司。

    审:以什么方式给保险公司转的款?

    证人:是船主一笔一笔给我转的,我在转给保险公司。

    审:保险公司做这笔保险业务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没有审查你的授权?因为你的姓名和船主肯定你代理这么多,他们要求你书面的授权文件吗?

    证人:没有。

    审:证人是否还有需要陈述的?

    证人:船上的保险要求必须都得交保险,所以我就为了大家统一办理方便,就都是我给大家代办的,我也是船队公司股东,也是船主,所以我就替大家一起办理。

    审:那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告知你保险内容和险种?、

    证人:11个乘客加上一个驾驶员,以前就是这么保的。保险公司也没说不包括驾驶员。

    审:以前是否出现过本案类似的案件?是否理赔了?

    证人:有过,因为我曾是类似案件当事人,在2017年2018年6,7月份这样。

    审:保险公司以什么方式赔付给你?赔了多少钱?

    证人:现金支付,赔了8000元,当时我脚受伤了。

    审:你对本案案涉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证人:没有了。

    审:被告是否有问题问证人?

    被:第一个就是问证人,你代理本案原告去投保涉案的保险,都是经过原告同意的吗?

    证人:对。

    被:你在投保的过程中所签的字,原告是不是都认可?

    证人:对。

    被:保险公司让你在什么样的文件上签过字吗?

    证人:我就签过一个保单上面有一个签字。

    被:签的是谁名字?

    证人:被保险人名字。

    被:如果你要是签原告朱宝良的名字,祝宝良认可你的签字行为吗?

    证人:认可。

    被:你当时说的是通过电子的方式进行投保是吧?在手机上进行操作,手机程序中有没有显示保险条款的内容?

    证人:没有,就是一个支付方式。

    被:你在17年所获得的赔偿险种是什么险?

    证人:我们每年办的水陆客运投保的险。

    被:你在代理就是这些个船主进行投保的时候,当时保险公司没跟你说国内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吗?

    证人:因为我上的时候我就要求有驾驶员。

    被:不是你要求,这个险种里头有没有?

    证人:险种有没有,我是后来发现这个保单上边出现这个事故,他才说没有的。因为出现这场出现这场事故了,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他现在他回复我,他说他没有。

    被:每艘游艇上的核定人员,是你是都包括驾驶人员?

    证人:对。

    被:是不是跟出租车保险险种类似?

    证人:这个不清楚。

    审:原告是否有问题对证人发问?

    原:咱当时沟通的时候是11个游客,1个驾驶员,对吗?

    证人:对。因为他是要求我就是说这个保险必须得有驾驶员,因为我们船手续上面就是这么上面写着一共是11个乘客加上一个驾驶员,所以我们投保的时候就必须得按照这个船手续走。

    审:他保费和保额的话就是说这个金额是怎么算的?

    证人:不清楚。

    审:证人退庭。

    审:原、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他所陈述的这些都是事实,我没有意见。

    被:首先证人作为原告投保的代理人,原告是没有异议的。。而且对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签字行为,原告也是认可的。那么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对该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以及免除的相关责任进行了一个明确的告知。那么证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投保的险种包括驾驶人员,就是原告对证人进行投保时候说是要有驾驶员,但是证人所投保的险种确实却不包括驾驶人员,那么是因为证人对该险种的保险条款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未作相应了解所导致的,那么该结果应该是由原告来承担此后果。

    审:就刚才的证人陈述的过程中,他提及了大概这2017和2018年的夏季,他作为驾驶发生了脚受伤的事件是保险人予以理赔。因为证人刘帅是原告朱宝良申请,朱宝良你听一下。庭后你们就是说看一下相关的证据举证。就是证人是你申请的证人他陈述这个事实你提交一下相关的证据。

    证人:我受伤的时候不是在本案被告公司投保的,险种是一样的。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由被告逐一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及所证明的事项。

    被:证据一:国内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证明本案原告在我公司投保该险种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国内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那么该条款的第一条就约定了本合同是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那么第三条就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提供水路运输服务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那么依照保险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该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那么第三条也明确约定了旅客的范围及财产损失的范围。在责任免除条款中的第五条明确约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那么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第六条明确约定了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一项就约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那么该保险条款也证明了该险种的保险责任及免除的责任。

    证据三:投保人声明。在投保人签字和盖章处签有朱宝良的名字,时间是2021年3月21日,那么该份证据证明了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单、保险条款等全部保险凭证交于本人,就是保险人或者是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向本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特别约定比例赔偿或者是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保险人向本人逐一进行了明确的释明和说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部含义。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刚才庭审的过程中,证人也明确承认了在保险人处所签的原告的名字对此原告是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那么该保险人声明有原告的签字,那么声明的内容对原告具有法律效力。本保险条款中所涉及的相应内容。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做了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证据四:两份是公司电脑系统中的照片截图,主要是证明在事发的当天,原告的配偶张女士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那么保险公司的办理人员向其进行说明之后,于同日又撤销了本案,不向保险公司再主张相应的权利。

        审:以上证据是否有原件?

    被:都是复印件,原件在公司电脑里。

    审:有一个投保人声明,当时是因为刘帅说是作为代理人,刘帅看一下这个朱宝良是你签的吗?

    证人:是我签的。

    审:他声明的时候让你看保险条款了吗?是不是这个保险条款?特别是第六条,免责第五条有个免责这个保险条款这个让你看了吗?

    证人:记不清了,我看过一个条款,但好像没有这么多条。

    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保险条款和我投保的都是矛盾的,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锦州分公司的作为保险公司不可能不知道我的游船乘客人数和全员人数,一共12人。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对刘帅的签字及效力认可。代理人刘帅签字的时候没有这么多的条款。对证据四有异议,我已经报险了,不可能撤销。

    审:被告,是否还有证据出示?

    被:没有。

    审:原告、被告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的?

    均: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按照保单的乘客11人,驾驶人1人,一共12人赔付我的意外伤害的财产损失。

    审: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第一点就是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涉及本案的保险条款都是保监会制定的,那么保险条款里的内容与原告所投保的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在任何一个保险公司投保该险种保险条款的内容都是一致的。那么本案涉案的险种是对承运人在运输的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确定承运人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范围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那么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人士,旅客,并不包括驾驶人员和船上的其他工作人员。那么原告所陈述的该船核定人数12人,按照该12人进行投保,只能证明船上最多承载人员,而并不能证明该险种就包括船上的驾驶人员,所以原告该辩解是不成立的。那么原告在开船时因汽油泄漏起火导致受伤。那么作为驾驶人员在驾驶船舶时应该检查该船舶的相应性能。那么汽油泄漏这个应该属于驾驶人员在驾驶时未能查明的相关客观事实,其存在重大过失。如果存在汽油泄漏,那么此时就不能进行起火,起火后造成的起火,作为驾驶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原、被告提供的投保人声明中,原告认可投保代理人签字。那么该声明中被告将该保险险种的条款内容即责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相关内容,都向投保人进行了解释及告知,那么该本险种就不包括驾驶人和其工作人员只对购票的旅客,或者符合免票的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才承担保险责任。那么原告所主张的赔偿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汽油泄露纯属意外,本人不存在过失。要求被告赔偿我这次意外的医疗费用。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被:坚持庭审意见。

    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同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没有授权。

    审:庭后各方如果有调解的意向,一周之内将调解意向提交至法庭,否则依法裁判,现在宣布休庭(敲法槌),双方当事人阅笔录后签字。 

     

    原告:

    被告:

     

    审判人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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