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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无渔船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04    浏览量:

    “三无”渔船又称涉渔“三无”船舶,该类船舶的存在,不仅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扰乱渔船管控秩序,而且严重影响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侵害合法渔船的权益,是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下面我以一起近期审理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入手,和大家分享一下“三无”渔船与普通渔船碰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我个人从审判工作的角度对“三无”渔船整治所做的思考。

    一、案例:熊某、郭某诉金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2021年,熊某、郭某所有的长约30米,涂有“辽营渔25050”号,实际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件、无船籍港的“三无”渔船在锚泊中与金某所有的“辽营渔56008”号渔船发生碰撞,碰撞直接原因为“辽营渔56008”船船长在驾驶渔船时睡着,没看到锚泊中的“三无”渔船。“三无”渔船被撞后在海上沉没,“辽营渔56008”号渔船船舱破损进水,两船无人员伤亡。熊某、郭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赔偿损失150万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本案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虽为“辽营渔58006”号船舶过错,但沉没船舶为“三无”渔船,出海进行捕捞作业,本身即有过错,不能认定为适航船舶,两方对事故的发生过失程度相当,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平均分担。熊某、郭某对损失金额举证不能,且不申请水下探摸以确认损失情况,但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熊某、郭某有一条长约30米的“三无”渔船碰撞后沉没。依据过错原则及物权保护的原则,参考低于普通船况的约30米长无证木质渔船可能的打捞修复费用、必要的通导设备费用及少量的船舶属具及备品费用,酌定损失40万元,由事故双方依据责任比例平均分担,最终判决金某应向熊某、郭某支付赔偿款20万元。该判决已经二审维持,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三无”渔船作为损失标的是否具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2018年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联合制定印发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前款所称的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

    通过上述“三无”船舶的定义可知,“三无”渔船虽非合法渔船,但其本质仍为船舶,具有物权属性,根据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任何人无权因“三无”渔船违反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而随意侵犯。“三无”渔船所有人有权向侵犯其物权的侵权人主张直接损失赔偿,但因“三无”渔船禁止在海上航行和生产作业,没有作为渔船的合法使用价值,利用“三无”渔船进行渔业捕捞所得收益亦为非法收入,“三无”渔船所有人主张因碰撞产生的收益损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该点可比照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八十一条关于养殖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触碰、环境污染造成海上及通海可航水域养殖设施、养殖物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就养殖损害主张赔偿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许可证;养殖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人民法院对收入损失请求不予支持,但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其无需取得使用权及养殖许可的除外。

    “三无”渔船与其他船舶碰撞的责任比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三无”渔船未通过船舶检验,存在安全隐患和航行风险,不能被认定为适航船舶,该类船舶出海航行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即使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并非“三无”渔船导致,仍应认定“三无”渔船对碰撞的发生具有过错,过错比例应为50%以上。

    “三无”渔船碰撞沉没后的损失认定

    “三无”渔船因无船舶证书,无法证明船舶参数,船舶价值的认定存在困难。在事故发生后,“三无”船舶所有人因打捞费用较高,且打捞成功后可能面临行政机构没收等处罚一般不组织打捞,无法确定船舶受损状况和残值。造成“三无”渔船碰撞沉没后,很难认定损失金额。在此情况下,应根据“三无”渔船所有人举证的船舶买卖合同、造船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认定船舶价值,通过组织水下探摸确定船舶参数、受损状况,以探摸取得的船舶参数评估粗略的船舶价值、打捞费用和残值,如打捞费用高于船舶价值或高于残值则推定船舶全损,如打捞费用低于船舶价值和残值则先行按照打捞费用进行判决,其余费用可在完成打捞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因水下探摸一般费用较高,考虑到“三无”渔船所有人大多经济能力有限,如渔船所有人以无力支付探摸费用为由不同意进行探摸,则应考虑以能够掌握的船舶状况,通过咨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其他渔船船主等方式估算最低损失金额,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裁量。在因碰撞导致船舶沉没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为避免与社会认知和期待不符、造成长期上访案件的发生,一般不建议直接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驳回诉请。

    三、后续问题

    依据交通部《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以及其他涉及“三无”渔船的相关规定,“三无”渔船一经发现应予没收、拆解已成定例。本案中,对于本案中是否存在因“三无”渔船与普通渔船发生碰撞,反而使“三无”渔船船主逃脱行政处罚因此受益的情况,个人认为,对于该笔赔偿款可以考虑向渔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由渔政部门予以罚没。

    在锦州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涉及“三无”渔船的案件层出不穷,其中部分案件直接涉及三无渔船的租赁、买卖等问题,部分案件为在船员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三无”渔船存在。在案件中涉及“三无”渔船时,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对“三无”渔船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于部分案件,该种做法有利案件本身审理,且长期以往形成机制后,有助于诉源治理,亦有助于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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