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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冷冻集装箱机器故障能否构成免责原因的认定

    太平洋日升国际公司诉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4-12-25    浏览量:

    【问题提示】
    冷冻集装箱机器发生故障时如何认定免责原因?
    【要点提示】
    承运人没有举证证明集装箱冷机系统故障的发生原因,即尚未说明该故障发生的原因系因集装箱的缺陷时,不能将该故障归类为其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集装箱潜在缺陷。
    【案例索引】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商外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2010年8月10日)
    【案情】
    原告:太平洋日升国际公司(PACIFIC SUNRIS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日升公司)。
    被告: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SEA TRADE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海贸公司)。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
    被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日升公司与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应捷公司向日升公司出售重量约95 040磅的太平洋鳕鱼,分两个集装箱装载。9月2日,应捷公司就其中部分货物出具发票,载明:集装箱号CRLU1808571,内装1 106箱鳕鱼,其中冷冻鳕鱼切片920箱,重36 800磅,到岸价格3.4美元/磅;冷冻太平洋鳕鱼肉块186箱,重12 276磅,到岸价格1.5美元/磅,总计到岸价格(成本加运费)143 534美元。同日,应捷公司从中集公司提取空集装箱(箱号为CRLU1808571),装入1 106箱共49 076磅冷冻鳕鱼切片和冷冻太平洋鳕鱼肉块后,于9月4日将该集装箱货物交付给海贸公司。应捷公司取得了该货物的货物产地证明、健康证书。
    就上述1 106箱货物,9月4日,海贸公司签发编号为COSU0102970340的提单,载明:托运人应捷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日升公司,装货港大连,卸货港美国波士顿,船舶航次“PAN HE”轮410S,货物为一个40尺冷藏集装箱的冻鳕鱼,箱号CRLU1808571,温度-18℃,托运人设置。该提单背面条款第8条第(4)款载明:“承运人不保证集装箱在整个航程中都能妥当地通风、制冷或加温,承运人也不对由于集装箱、船舶、运输工具或其属具或其他设施的潜在缺陷、部分或全部故障、制冷设备故障等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承运人在开航前或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集装箱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同日,中集公司签发编号为COSU0102970340的海运单,载明:托运人海贸公司大连办公室,收货人海贸公司新泽西州办公室,装货港大连,卸货港美国波士顿,船舶航次“PAN HE”轮410S,货物为一个40尺冷藏集装箱的冻鳕鱼,温度-18℃,托运人设置。应捷公司支付了该航次的运费,从海贸公司取得提单,并将提单转让给日升公司。
    该集装箱货物于9月4日在大连装上“PAN HE”轮起运,9月6日运至上海港卸下,9月12日装上二程船“COSCO KOBE”轮继续运输。9月15日,船员发现该集装箱的压缩机不制冷,压缩机的进气端非常热后,尝试添加氟利昂。9月16日,船员再次添加氟利昂,温度下降到-13℃。9月17日该集装箱内温度升高到-9℃,船员对集装箱冷机系统的所有重要部件进行测漏,发现蒸发器盘管处泄露氟利昂。船员认为该故障在船上不可能修好,故与中集公司的箱管部门技术人员联系,并按其指示继续添加氟利昂以维持故障集装箱的温度,但因系统泄漏严重,集装箱内温度升高很快,自9月20日起一直在-2℃左右。9月24日,船员根据指示关闭了该集装箱的电源。
    10月14日,上述集装箱货物运到波士顿港,并于次日卸船。日升公司于10月22日提货,同时委托检验人Frank Gair Macomber Claims Agency, Inc.的Douglas B. Mentuck(以下简称检验人)对货物损失进行检验,承运人派代表参加了检验。11月11日,检验人出具《货损检验报告》,载明:集装箱铅封完好,集装箱外表没有发现任何可见的缺陷,但散发着一种鱼腥及腐烂的味道;航程温度记录表在-18℃以上显示明显的偏移,没有找到任何标签显示该集装箱在装货之前做过预冷操作,且该集装箱的通风设施是关闭的;集装箱内温度过高,鳕鱼肉已完全解冻,并且腐烂的味道非常强烈,该批货物已经全损,没有施救价值和残值,货物被作为垃圾处理。检验结论为:集装箱在“COSCO KOBE”轮运输期间,冷冻设备的不工作致使温度升高,导致货物的损坏。《货损检验报告》后附了日升公司为该货物支付的价款和费用。结合日升公司提供的发票,这些价款和费用包括:货物到岸价格143 534美元、货物卸载费用225美元、码头工人卸货工时费600美元、集装箱清洁费用50美元、残骸处理费用3 133.20美元、检验费1 412.60美元、文件费65美元。
    泛亚公司是“PAN HE”轮的船舶所有人,中集公司是巴拿马籍“COSCO KOBE”轮的船舶经营人,是“COSCO KOBE”轮运输期间的实际承运人。另查,箱号为CRLU1808571的涉案集装箱于2008年8月28日根据中集公司的委托由大连鑫三利集装箱有限公司进行了预检。
    日升公司诉称:海贸公司作为货物承运人,中集公司和泛亚公司作为货物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日升公司因为货损事故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日升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损失共149 624.26美元(按起诉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1:6.827计算折合人民币1 021 484.82元)及其自2008年10月22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辩称:1、其已谨慎处理,提供合格的集装箱载运货物。该集装箱在提供给涉案货物装箱前已经检测,工作状况良好;该集装箱通过了集装箱适载检验,证明该箱工作正常,适合装运冷冻食品;该空箱交给托运人使用时,托运人代表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了集装箱及设备在交接时是完好的。2、其在航程中及时发现了涉案集装箱存在的问题并已尽到谨慎妥善照管货物的义务。涉案集装箱在装上“COSCO KOBE”轮后,船员及时发现该箱的温度异常,在添充氟利昂后问题仍未解决,船员立即和公司箱管部门的技术人员联系,按指示处理并密切注意该箱的状况,后经多次沟通和反复尝试,最终因船上的维修手段有限而无法修复。故货损是由于谨慎处理仍无法发现的集装箱潜在缺陷造成的,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3、提单背面条款免除了承运人对集装箱在整个航程中因潜在缺陷、部分或全部故障、制冷设备故障等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
    泛亚公司辩称:日升公司声称的货损发生在泛亚公司的责任期间之外,泛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地具有涉外因素,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日升公司和三被告都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纠纷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日升公司与海贸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日升公司是提单持有人,海贸公司是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海贸公司又委托泛亚公司和中集公司分段运输日升公司的货物,前者履行从大连至上海的航程,后者履行从上海至波士顿的航程,泛亚公司和中集公司是实际承运人。涉案集装箱货物在中集公司实际承运期间发生损坏,与泛亚公司无关,故泛亚公司对日升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现承运人海贸公司和实际承运人中集公司均没有举证证明该集装箱冷机系统故障系可免责的原因,故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对涉案集装箱内货物在其承运期间发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升公司请求的货物损失(包括成本和运费)143 534美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日升公司请求的报关费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日升公司请求的货物卸载费用225美元、码头工人卸货工时费600美元、集装箱清洁费用50美元、残骸处理费用3 133.20美元、检验费1 412.60美元、文件费65美元,已由日升公司付出,而且日升公司因本案货物损坏而不能在销售利润中弥补这些费用,故对日升公司请求这些费用,予以支持。综上,海贸公司与中集公司应向日升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143 534美元、货物卸载费用225美元、码头工人卸货工时费600美元、集装箱清洁费用50美元、残骸处理费用3 133.20美元、检验费1 412.60美元、文件费65美元,共计149 019.80美元。按本案日升公司起诉日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1:6.827计算,折合人民币1 017 358.17元。日升公司主张该损失自2008年10月22日日升公司提货时起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年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海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日升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费用损失共计人民币1 017 358.17元及其自2008年10月22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中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日升公司对海贸公司、中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日升公司对泛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外海上冷藏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及到冷藏集装箱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研究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冷藏集装箱发生故障时如何才能免责的认定。本文分析如下:
    涉案集装箱由中集公司提供,运输该集装箱的船舶由中集公司经营,该集装箱应视为船舶属具。海贸公司所签提单的背面条款第8条第(4)款免除了承运人在船舶航行过程中保证集装箱适载的责任,但没有免除承运人在开航前或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集装箱处于有效工作状态的责任。因此,作为承运人的海贸公司和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中集公司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依法应当谨慎处理,使该集装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托运人接受空集装箱时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字,只能证明集装箱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证明托运人认可集装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中集公司在将该集装箱交给托运人前,对集装箱进行了预检,该检验是所有冷藏集装箱在装货前必经的常规检验,是通过目测和降温检测集装箱能否适合装载冷藏货物。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所主张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集装箱进行的适载检验,同样也是所有冷藏集装箱必经的初步检验。这两项检验不足以证明中集公司作为集装箱提供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对集装箱进行了谨慎处理,即谨慎地采取适当方法检查并维修集装箱,以使集装箱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认为,涉案集装箱冷机系统的故障是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集装箱潜在缺陷,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作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该故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可能是集装箱本身的缺陷所引起,也可能是集装箱照料、维修、保养不当所致,也可能是集装箱在运输包括装卸、转运过程中为外力所致,或者其他可以免责或不能免责的原因所致。现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集装箱冷机系统故障的发生原因,即尚未说明该故障发生的原因系因集装箱的缺陷,更不能当然地将该故障归类为其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集装箱潜在缺陷。海贸公司和中集公司亦没有举证证明该故障是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因此,海贸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涉案集装箱内货物在其承运期间发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集公司作为发生损失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对该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撰稿人:大连海事法院海商庭 孙光)

     

     

    责任编辑: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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