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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8    浏览量:

    为认真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各级纪委(纪检组)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职责定位,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规则和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一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推进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职责,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节 工作原则

        第二条 坚持协助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原则。向本院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协助本院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本院内设部门及各派出法庭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第三条 坚持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聚焦主业主责原则。认真落实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调整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分工,明晰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内设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划分,确保纪检监察部门集中精力和力争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四条 坚持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原则。纪检组要按照中央纪委和最高法院的规定,在上级纪委和本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室在院党组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坚持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原则。明确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的工作关系,分清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节 监督办法

        第八条 对决策的监督。通过参加或列席党组会、院务会、审判委员会、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和会签、对领导干部任免前进行廉政考核、对相关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等方式,对本院重大决策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本院各级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案件核查等方式,对法院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第十条 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通过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推进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改进会风文风、规范公务接待、强化公车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法院改进作风的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第十一条 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制度、指导审判业务部门廉政监察员工作等方式,对法院干警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廉政制度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纪律作风的监督。通过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法院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整治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干警“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对节日作风的监督。通过开展节前廉洁教育和节日纠风工作,对各级法院干警节日期间遵守“十个不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警车滥用、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滥发补贴等问题。

        第十四条 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通过审务督察、信访举报、明察暗访等监督渠道,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查纠法院干警在业外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节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海事法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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