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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19    浏览量:

    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及“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及《法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参照省法院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建立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是全面了解干警的思想动态,切实解决在“四风” 、“六难三案”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干警的理想信念和廉洁执法意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更加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的产生,从而确保干警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做到关口前移。

    二、廉政谈话内容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履行“一岗双责制”情况;

    3、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最高院《五个严禁》及遵守审判、执行、财经、干部人事纪律情况;

    4、遵守司法行为规范及社会道德情况;

    5、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问题情况;

    6、主要领导指定要谈的情况;

    7、其他需要教育、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三、廉政谈话几种形式

    1、廉政教育谈话:是一种常态化的教育形式,重点是加强对干警在执行上级决策及院党组决定的执行力;履行职责情况;廉洁从政、司法为民;纪律作风建设的日常教育。

    2、廉政警示谈话:转达群众反映,提醒应当注意的问题,针对慵懒散奢、“六难三案”等作风问题,及时地予以警示、提醒。重点岗位易滋生的腐败隐患提示。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可要求谈话对象对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3、廉政诫勉谈话: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属轻微问题,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写出检查。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整改。

    四、廉政谈话范畴

    有下列几种情况必须进行廉政谈话:

    1、法官干警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五个严禁”规定的;

    2、法官干警被提拔重用、法官等级晋升或岗位发生变化的;

    3、被举报,有司法不廉、司法腐败倾向的;

    4、法官干警办理的案件存在错案、严重瑕疵案件的;

    5、法官干警家庭有重大事项或发生重大变动的,如婚姻变故、子女升学、婚丧嫁娶、新房入住等;

    6、法官干警思想、行为有异常的;

    7、由于失职渎职被追究责任的;

    五、廉政谈话组织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工,分层组织实施,逐级落实。

    1、党组书记、院长,负责对党组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谈话。

    2、党组成员,负责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对分管部门发生的重要问题,也可对分管部门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3、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对重点人员及出现的重点问题,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派员参加。

    4、廉政监督员,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谈话。

    5、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成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谈话。

    6、机关党委从加强党的建设角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廉政谈话。

    7、政治部负责晋升职务及工作调动的廉政谈话

    8、纪检监察部门重点负责廉政诫勉谈话。

    六、廉政谈话的形式及规定

    1、教育谈话、警示谈话,由各层级负责人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可采取一对一的形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谈话。每年对所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至少要开展2次以上的谈话。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谈话,每季不少于一次。谈话要有完整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记录要交监察室备案,并收入个人廉政档案。

    2、诫勉谈话,需请示院党组主要负责人,经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举报情况与核实掌握的有关违纪线索情况,可单独也可与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谈话。谈话不得少于2人。谈话要有完整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记录收入个人廉政档案。

    3、廉政谈话期间,需要谈话人对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说明,说明材料一并存入廉政档案。

    4、受领导委托谈话的,谈话后及时将谈话情况向领导如实汇报。

    七、对谈话人的要求

    1、要将谈话的动议、内容、要求明确地告知被谈话人。

    2、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3、要耐心地倾听被谈话人的申辩,不施于人。

    4、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

    5、不准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件或有被谈话人不宜知道的其他材料给被谈话人看。

    6、保护被谈话人的声誉,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7、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知被谈话人,使其放下包袱,消除顾虑,大胆工作。

    八、责任追究

    廉政谈话制度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措施,纳入全年各部门目标考核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谈话工作职责或拒绝接受谈话的人员予以追责。

    1、谈话人不认真履行《廉政谈话制度》相关要求,采取不谈话、拖延谈话、弄虚作假等行为方式,致使所分管的人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对谈话人要实施问责。

    2、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廉政谈话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对两次以上谈话仍没有明显改进的被谈话人,要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责任编辑: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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