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与对策


    作者:王宝刚     发布时间:2015-02-11    浏览量:

    【提 要】司法公信力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源头和基石。本文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入手,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公”与“信”的因素分别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影响因素 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尤其是诉讼参与人通过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程序以及信访中对法官大量、具体的司法行为产生的总体评价。司法公信力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源头和基石。

      “公”是灵魂,是司法活动应有的本质特征。公是指公平、公正。是人民群众到法院来诉讼最渴求得到的东西,打官司,讨说法,就是人民群众到法院来求“公”;也是靠人民俸禄得以运转的人民法院奉献给社会的产品应当具有的本质特征,“公”是审判活动的灵魂,是法院、法官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努力追求的目标。

      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却屡见不鲜。比如: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面前不平等,同案不同判,等等。

      “信”是“公”的结果,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应有的反映。“信”是指相信、信任。从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而言,其裁判应体现人民意愿,人民群众应当相信。信的前提是裁判的公平、公正。没有公平、公正的裁判,硬让人信是强加于人,即使当时信事后也不会信,嘴上信内心也不会信。毋庸讳言,我们目前的司法公信力不高。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

      影响“公”的因素有以下方面:

      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的“婆婆多”,人财物受制于当地诸多部门,婆婆指手画脚、不按程序监督、假公济私监督都会干扰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这是司法体制、机制的弊端造成的。

      考评项目不科学。法院办案依据应当是法律,合法应当是考评法院工作质量的根本指标。然而,实践中结案率、均衡结案度等指标却成了考评法院工作的重要参数。为了追求这些参数的漂亮,年底突击结案、控制收案、每月限额结案等自然应运而生,依法、公正自然都要受到影响。

      法官队伍不精。司法公信力高低的关键是法官队伍司法良知和司法水平的高低。法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司法作风,都直接影响“公”的实现。

      诉讼中司法行为不规范。在立案环节时间长,让当事人往返次数多,年底不收案等现象,让当事人怀疑法官在故意刁难;在审判环节开庭不严肃、次数多,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不及时,让当事人感到法官高高在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不强、审理周期长、超审限等让当事人认为法官水平低;在执行环节执行力度不够,措施不多,结果公开不够,执行对象错误等,让当事人感到法官无能;在二审存在违背司法解释或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发回重审上诉的案件两次、三次发回等不规范行为,让当事人感到法律软弱。如此办案,司法之“公”已百孔千疮,甚至荡然无存。

      海事诉讼特殊性。一是涉外案件送达时间长且成功率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事司法的形象和权威。二是海洋污染案件,对同一事故的不同鉴定,鉴定意见会天壤之别。使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失信,从而使司法审判失信。三是证据固定困难。虽有证据保全程序,但对于海上运输货损、船舶碰撞、海域污染等案件而言,第一现场很难保存完好,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使海事审判对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作出判决的根据常常不足。

      影响“信”的因素主要是:

      同案不同判,案件的评价标准多样性。法官通常会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评价案件裁判结果的好坏。而社会机构常常以社会效果作为评价案件处理好坏的依据,只要各方当事人不上访、不申诉就是好案件。当事人则从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对案件进行评价。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或法官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不同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判,其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改判过多、过乱。案件在一审判决之后,二审发回次数过多;终审之后,经过申诉改判过多;执行程序,调整过多,案件的结果变来变去,个别案件竟然下达20几份判决,听起来就像天方夜谭,究竟哪一个结果是正确的,不仅当事人不知该如何“信”,恐怕法官也会发懵。

      信访制度不科学。按照目前的信访化解机制,不论哪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都要由一审法院作息访工作。面对上级法院的裁判,一审法院难以说服当事人息访,当事人通常翻来覆去上访,问题没有解决,对司法公正无法相信。

      迁就无理访。为了息访,满足一些无理访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尤其是在国家重大活动之时,这种做法更是有增无减。花钱维稳的结果是不良示范效应显著,导致更多的当事人上访闹事,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损害。

      三、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与建议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核心工程、系统工程,是实现法制社会的必要条件,意义重大而深远。就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司法机关要依法审判,必须摆脱行政干预,人财物的管理权由上级行使。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法官队伍精英化。树立司法公信队伍是关键,需要每一名法官的每一次审判、每一个司法行为、每一个言行都能严格依法行事,都能谨遵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都能展示法律智慧。同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不断精英化,保持队伍活力。

    加大公众参与司法程度。公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官的法律意识越接近,法官裁判的公信力就越高。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完善送达与鉴定程序。一是完善涉外送达机制,改变目前“泥牛入海无消息”,又没有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手段的期限的现状。二是规范鉴定机制,改变鉴定费用数额由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协商机制,让鉴定机构摆脱鉴定费用对鉴定意见的困扰。

      改进信访制度。对上访者围追堵截只是临时措施,没有解决根本问题,要彻底息访,必须畅通信访渠道,对其上访的缘由给出明确的说法,对的要坚持,错的要纠正。不能相互扯皮、推诿,更不能上访无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终结访的闹访者、有意制造事端破坏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形成有诉求信访渠道畅通、有来访及时受理、有理访快速纠错、无理访即时终结的良性信访体系。

      令人欣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司法改革作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全面深化了司法改革的战略重点、工作机制、推进方式,形成了改革理论和政策的一系列重大突破,对确保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海事司法公信力大幅度提高日子将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向我们走来。

      让我们用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改革举措的扎实行动迎接这个日子的早日到来。

    责任编辑:刘铁男

     

    版权所有:大连海事法院 Copyright @ 2019 by www.dl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ICP备19013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