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机关和派出法庭工作人员外出报备规定
发布时间:2016-05-19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以及节假日外出管理,根据中央、省委、省院相关外出报备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我院政法专项编和工勤编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派出法庭工作人员离开驻地市区(到大连市区的除外),应履行相关报备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一般应提前2天报备,填写《因公外出报备审批表》,履行相关报备审批手续。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按下列权限履行报备审批程序。
班子成员,报院长审批。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厅级审判员和副厅级干部,报院长审批,并告知协管院领导。
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部门副职,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外出,须明确外出期间代本人临时负责工作的同志,并做好工作安排。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和春节四个重要节假日离开辽宁省,须填写《节假日离省报备表》,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重要节假日离开大连市区或派出法庭驻地市区,按下列程序报备。
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厅级审判员和副厅级干部,向院长报备。
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备。
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备。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重要节假日离开辽宁省,通过OA系统上报;临时决定的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通信方式报告,事后应补填《节假日离省报备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离开所在市区,如改变行程或延期,应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通信方式按报备审批权限报告同意,事后按报备批准程序补充报备,填写《因公外出报备审批表》。
工作人员在重要节假日离开辽宁省,如改变行程或延期,应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等通信方式报备,事后按报备程序补填《节假日离省报备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填报的《因公外出报备审批表》转存办公室,作为出差费用报销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因公外出报备审批表》、《节假日离省报备审批表》经审批后,报政治部备案。
第十三条 政治部负责对报备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抽查。对没有按规定报备或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院《中层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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