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7] 辽72建第1号 海事庭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7-08-23    浏览量:

    司  法  建  议  书

     

    中国银行:

    本院在审理(2017)辽72民初502号原告大连宝斌冷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斌公司)与被告大连祥海林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海林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宝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和查询申请并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院在作出(2017)辽72民初502号民事裁定后移送执行局立案查询祥海林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情况,执行案号为(2017)辽72执保22号。执行局承办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祥海林公司账户开立情况,贵行反馈结果为“查无开户信息”。但庭审中,祥海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承认祥海林公司在贵行开设了账户。经本院在银行柜面查询,发现祥海林公司在贵行大连东港支行设有账户。

    依据《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被执行人有开立账户记录的,金融机构应反馈开户时间、开户行名称、户名、账号、账户性质、账户状态(含已注销的账户)、余额、联系电话、被有权机关冻结的情况等信息……”。为此,特建议:

    检查贵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专线建设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数据库,是否包括贵行开立账户的全部数据,完善网络查控功能,避免被执行人在贵行开立账户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法检索相关数据的问题。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函告本院。

    联系人:郝志鹏、闫婧茹  海事庭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411-82759629  82759887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80号

     

    附:中国银行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一份;

    大连海事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大连海事法院

                                  2017年8月23日


    版权所有:大连海事法院 Copyright @ 2019 by www.dlhsf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辽ICP备19013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