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建第4号 东港法庭 海域使用权纠纷
大连海事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7)辽72建第4号
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丹东某养殖有限公司诉刘某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办案需要调取被告电话实名制信息,经中国联通(丹东市东港市中心营业厅)指引前往中国联通(丹东市六纬路营业厅)。该公司员工以公司规定查询客户信息必须出具丹东市公安局八处开具的“粉单”,否则无协助法院查询之义务为由,禁止我院干警进入办公楼。经我院与丹东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八处)核实,其所开具的“粉单”仅系公安系统内部因办案需要而出具给通信企业的调查凭证,其无权向法院、检察院出具此凭证。
我国法律确有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相关规定,但法院调取相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并非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法独立调查取证,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的,可对其予以罚款,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拘留。上述公司员工对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拒不协助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为加强海事法院与通信企业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良好法治环境,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对通信企业的管理,明确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是法定义务,包含并不限于用户的实名登记情况、通话记录等信息,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可能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二、完善通信企业查询管理流程。通信企业是信息产业的引领者,在远程授权、网络查询方面享有技术优势。建议将司法查询业务扩展至各营业网点,节约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
三、参照银行、房产等部门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函告本院。
联系人:姜晓初 大连海事法院东港法庭
联系电话:0415-7148500
联系地址:东港市桥南甲午大街海事法庭
大连海事法院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