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72建第4号 哈尔滨法庭
发布时间:2018-08-21 浏览量:
司法建议书
(2018)辽72建第4号
同江港务局:
本院在审理你局诉黑河市丰泰机电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局在签订水路运输合同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冬季恶劣气候和边境管控因素可能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导致合同条款约定不严谨,引发了相关民事诉讼。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风险防控意识,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正确理解“不可抗力”的法定涵义和适用条件。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预判的冬季恶劣天气和边境管控因素,应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建立事前积极预防和事后合理补救预案,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
二、订立运输合同时,应充分向合同相对方释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并明确约定相应责任条款,避免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清。
以上建议请研究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人:大连海事法院哈尔滨法庭 王显松
联系电话:0451-82309636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4号
大连海事法院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