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72建第6号 东港法庭
大连海事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8)辽72建第6号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院东港法庭近年在立案接待中发现,大量当事人自称被大连劳务中介机构“介绍”至东港劳务中介机构,送至当地渔船工作后无法取得劳务报酬。上述当事人因无足够有效证据,故无法通过诉讼维权。此类情况频发,需引起相关部门足够重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文件均赋予了你局相应的管辖权限及行政执法职责。为加强海事法院与工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共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大力宣传举报监督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职能,让求职者进一步了解维权渠道,方便其监督职业介绍中介的日常行为。
二、指导规范职业介绍中介的经营行为。规范其行业义务,包含但不限于给予服务对象正规合同文本、介绍正规岗位、告知其维权救济途径等。
三、进一步查处无资质职介行为。对从事职业介绍的经营者进行系统筛查,严惩无照经营者,规范净化职业介绍市场环境。
以上建议请研究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联系人:大连海事法院东港法庭 姜晓初
联系电话:0415—7148510
联系地址:东港市桥南甲午大街银河路7号
大连海事法院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