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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海事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考勤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强化管理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我院政法专项编和工勤编人员。速录员、司机等劳务派遣人员和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擅离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又未履行请假手续,晚于规定上班时间来院即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离院即为早退。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的,视为缺勤。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组织会议或活动前,各部门应向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承办部门报送参加会议人数和请假人员名单。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视情况抽查参加人员情况,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视为缺勤。 
        第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病() 假和享受各类假期应按《大连海事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规定》和《大连海事法院机关和派出法庭工作人员外出报备规定》明确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无故超假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法定工作日上下班实行刷卡考勤。每个工作日在考勤机上刷卡考勤两次,上班和下班各刷一次。上班刷卡时间为8 30 分以前,下班刷卡时间为17时以后,违者视为迟到或早退。因公务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刷卡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考勤管理分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每月对本部门人员因公务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刷卡情况进行汇总。会议和活动的考勤由政治部组织负责。 
        第八条  请销假应如实考勤登记。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病() 假和享受各类假期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及时向本部门考勤登记人员报告,由考勤登记人员予以记载,并将审批手续留存备查。
       
     第九条  政治部负责院机关刷卡考勤管理和考勤情况的汇总统计。依据电子考勤系统自动生成的考勤情况及各部门反馈的考勤情况及抽查情况,定期在院OA公布。会议或活动考勤情况,由组织会议或活动的部门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统计汇总,并在院OA公布。 
        第十条  政治部和监察室不定时对全院上下班及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机关考勤纳入绩效考评管理,考勤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与绩效奖金挂钩。对全年迟到、早退累计20次和缺勤累计10次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对全年迟到、早退累计20次,缺勤累计10次或旷工1日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日的,按《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考勤必须实事求是。发现存在考勤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工作人员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部门人员年内有2次以上考勤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部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经我院批准下派、借调到其他单位、驻村扶贫、因工作需要常驻外地的,由现工作所在单位考勤。 
        第十四条  派出法庭工作人员的考勤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院《关于加强考勤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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