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委 《关于科学统筹精准施策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辽宁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为辖区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与保障,现就贯彻落实省委《关于科学统筹精准施策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1.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按照《关于科学统筹精准施策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方向、思路和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为协调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积极适应协调发展的司法需求,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和实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及社会力量,积极运用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共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依法助力辖区综合实力。坚持能动司法、协同司法,创新司法理念,不断改革和完善适应协调发展的司法体制机制。增强大局意识,对辖区热点司法问题,提前预判,早做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进一步深刻理解协调发展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内在要求,不断提高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动员到位、措施到位,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强化工作的有效落实,不断巩固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把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富成效。
4.依法审理涉及协调发展的海商海事案件。围绕加快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及时公正审理船舶抵押、船舶买卖、海上保险、船舶融资等纠纷,助推航运经济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对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规范与指导,审理好多式联运、海上保险、集装箱货运贸易等案件,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5.依法审理涉及民生领域案件。公正审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重点审理好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人身损害等纠纷,协调相关部门促进船员劳务关系书面合同签订率,提高雇佣双方安全意识和设备安全率,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船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时发布涉民生审判信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生案件和司法政策的关切,展现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6.依法审理涉及海洋环境案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环境保护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服务蓝天、碧水、青山、净土、农村环境。妥善审理因船舶油污损害、填海造地、海岸带开发、陆源污染物入海等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的纠纷,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对保护环境资源的预防和减损功能,防止环境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互利共臝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
7.公正高效审理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杈利。积极融入辽宁自贸实验区建设、大连“两先区”建设、东北亚航运中心建设和中外工业园区建设等重点工作,加强自贸试验区审判机构建设,研究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
8.注重典型案件宣传。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司法指引,依法促进“五大区域”发展和“一带五基地” 建设,为形成优势互补、协同互动、融合发展新格局服务。
9.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案件及共性法律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统一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合法权益。
10.建立常态化调研协调机制。共同调研协调发展中的海事司法问题,增强海事司法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信访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涉诉信访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