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委 《关于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新高地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辽宁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以公正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高地,现就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1.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密切关注东北亚经济走廊建设等国际经济合作,依法积极保障“走出去”“引进来” 战略实施。密切关注大连、营口等重点港口、航运枢纽等海上战略通道建设,依法及时妥善审理相关的港口建设、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海商案件,依法促进海洋强囯战略。院本部和长海法庭以大连港为支点重点保障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辽蒙欧大通道建设;鲅鱼圈法庭以营口港为支点重点保障“辽满欧”物流大通道建设,锦州法庭、东港法庭分别以锦州港和丹东港为支点重点保障“辽蒙欧”出海大通道建设,哈尔滨法庭以跨境集装箱运输为支点重点保障哈尔滨物流集散基地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
2.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理解和把握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促进沈阳、大连、营口辽宁自贸区和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促进对外开放。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严格贯彻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审理,及时总结标志性案件的审判经验。
3.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充分尊重“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妥善解决国际间平行诉讼问题。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科学合理地确定涉沿线国家案件的连结因素,既要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同时也要尊重沿线各国的司法管辖权,充分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诉讼权利。
4.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依法尽快做出裁判,及时解决纠纷。依照境外当事人身份查明、境外证据审查、境外证人作证等制度,最大限度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
5.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与沿线囯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积极办理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司法协助请求,为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
6.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不断提高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司法能力,在依法应当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案件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深入研究沿线各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贸易、投资、金融、海运等国际条约,严格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根据条约用语通常所具有的含义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进行善意解释,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冲突规范的规定,全面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等涉外因素,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积极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法,消除沿线各国中外当事人国际商事往来中的法律疑虑。
7.注意沿线不同国家当事人文化、法律背景的差异,适用公正、自由、平等、诚信、理性、秩序以及合同严守、禁止反言等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通俗、简洁、全面、严谨地论证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秉持大局观念,在法律至上的基础上,对特定司法问题置于国家和区域间合作的整体利益中加以辩证分析与综合考量,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最为充分的海事司法保障。
8.依法加强涉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促进国际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外国海事仲裁裁决。严格依照撤销、不予执行我国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统一司法尺度,支持仲裁发展。实行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的工作机制,确保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统一。探索司法支持贸易、投资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方法与途径,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纠纷的仲裁解决。
9.深化改革、强化司法公开,不断提升涉外案件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充分发挥海事审判涉外司法的国际窗口作用,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制度,为外国公民旁听案件提供便利条件,回应国际社会关切。发布中英文海事审判白皮书,全面展示我国海事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成果。
10.建立常态化调研指导机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与针对性。将“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抓紧抓实,坚持近期问题与长期应对相结合,坚持司法职能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及时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政策。深入分析研判“一带一路”建设各类相关案件的特点和规律,规范自由裁量,统一法律适用,及时为市场活动提供指引。建立健全涉“一带一路”相关案件的专项统计分析制度,发布典型案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出司法建议和司法信息,有效预防法律风险。
11.推动涉海法律制度创新完善。完善海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衔接,进一步促进我国海事法律管辖制度完善和商业环境改善。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深入研究国际法规则和沿线国家法律法规,提出前瞻性应对策略,及时发现海事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和法律条文存在的空白,对《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员法》等法律制度提出完善修改建议,增强推进海事司法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新高地的整体合力。
12.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及时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争议争端。充分尊重当事人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治、法律、文化、宗教等因素作出的自愿选择,支持中外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推动完善商事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涉“一带一路” 建设争议争端中的优势,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
13.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与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新高地相适应司法能力。制定培养规划,加强专题专项培训,加快建立专门的审判队伍。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强化“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司法综合素质。拓展法官国际视野,鼓励法官参加国际交流,提高法官应对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批能够站在国际法律理论前沿、在国际海事审判领域具有国际影响的法官。
14.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海事司法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新高地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实效和水平,为构筑“数字丝路”全球化信息平台提供法律支持。围绕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共享、互通的原则,坚持创新驱动,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与司法公开深度融合,信息技术与司法便民深度融合,构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网络法院、阳光法院和智慧法院。
15.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对“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进行宣传,打造对外交流宣传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向国际社会提供及时、全面、详实的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信息,全面展示海事司法建设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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