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更好支持生态建设粮食生产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辽宁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现就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更好支持生态建设和粮食生产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1.深刻认识支持生态建设和粮食生产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的重要意义,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保障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东北振兴和乡村振兴的决策实施,促进“美丽辽宁”、“美丽大连”的建设发展。
2.立足辖区社会经济发展及生态保护需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建立适应辖区海洋环境资源案件实际情况的新型审判体制。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建立专业化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不断创新、发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探索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特别诉讼规则,研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3.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切实保障各类主体涉及海洋环境资源案件的诉权。
4.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海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切实保护各类主体的各项环境权益,准确适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的民事诉讼措施,有效预防、减少环境资源损害,注重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法律责任能够落实。
5.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及海洋资源利用而引发的行政案件,通过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对于环境资源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预防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
6.探索新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确保被执行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
7.依法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惩处非法向海洋排放各类污染物及破坏滩涂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行为;妥善审理因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8.依法审理涉海洋资源案件。惩处非法破坏海洋资源的行为,保障国家海洋资源安全;妥善审理涉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属、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9.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0.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基本依据,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完善具体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
11.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及时受理政府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做好诉讼请求、事实认定、责任承担以及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协调、对接。
12.切实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对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难度大的公益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依法妥善审理。
责任编辑:研究室